荒誕不經的現實與富于創造的想象彼此交互,最終制造出許多神奇的時代亂象,“臨時工”便是典型一例。依法理,我國早就不應再有臨時工了——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無“臨時工”和“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別,其后新《勞動合同法》也體現了同樣的精神。可是,近些年,盡管“臨時工”概念已隨時代發展漸行漸遠,但在現實社會中,“臨時工”卻像永不消逝的電波般堅挺,總是活躍在風口浪尖,打人城管、公車私用、暴力執法、野蠻拆遷之流皆為“臨時工”……人們禁不住詰問:既然執法的是“臨時工”,違法的也是“臨時工”,“擔責”的還是“臨時工”,甚至起草文件的也是“臨時工”,那“正式工”都在干嗎?負責一方的領導干部哪去了?
作為輿論上的反擊,“臨時工”現象最終鑄就了一個針對政府公信力的“塔西佗陷阱”:基層政府隨意使用“臨時工”的便利,在保全具體某層級政府或某一部門利益的同時,卻損耗了政府在整體上的公信力。頻繁爆發的“臨時工現象”最終導致的局面是基層政府、執法人員違規,上層政府、領導人員埋單。因此,如何抑制基層執法群體的權力,規范他們的行徑,實際上關乎整個中央政府的公信力建設問題。
問題已然昭昭。有關部門早就意識到臨時工現象不符合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也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平,而且,這種現象不僅與社會的公平正義相違背,背后還可能藏著驚人的瀆職和腐敗。事實上,中央和省級黨委也曾多次下文,嚴令清退臨聘人員,但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到了執行層面,似乎都收效甚微。如此,問題倒逼而來,解決“真問題”不“動真格”再也行不通了!日前,三中全會《決定》輔導讀本中載文披露:“我國將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嚴禁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將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調離執法崗位。”此番信息,不啻為一劑“革臨時工的命”的猛藥,足以讓草根民眾看到一線曙光。不出所料,在中央重錘治理之下,今后若再有惡性公共事件,合同工、臨時工將再難成為行政執法部門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
“真問題”還在于,當“臨時工”不再萬能之后,能否換來文明執法?存在即合理。某種程度上而言,政府部門賦權給“臨時工”職責,往往與過多介入到市場和社會領域相關,臨時工參與或協助執法,作為法治社會進步的過渡產物,有現實存在的一定“合理性”。長期以來,臨時工參與執法,是因為執法者“人手不足”,太多的事要做,而取得執法資格有著能力門檻與編制限制,于是,合同工、臨時工進行執法成為“中國式執法”的必然現象。在這個意義上,“向市場放權,向社會讓權”,“強化宏觀調控,強化民生保障”才是治本之策,政府機構改革需要將應該剝離的職能真正轉移給市場和社會,政府的“臨時工”應該轉變為企業和社會組織的“正式工”。
應該意識到,糾正行政執法亂象,規范行政執法,清理“臨時工”只是實現執法不越界、不越權的第一步。執法機關實行文明執法,根子還需在思想上深刻領悟服務型政府的服務思維,真正做到心中裝有群眾,在行動上嚴格遵循責任明確、依法辦事的準則,接受公眾監督。而有關“臨時工現象”能否消失的另一個關鍵,恐怕還與能否形成透明規范的沖突解決機制相關——以往,沖突本身裹挾著執法人員與民眾彼此的混戰,如何處理倚賴的是雙方調動政府、輿論等權力介入的能力,很難給出一個令雙方心服口服的處理結果。所以,除了將臨時工調離執法崗位的改革舉動之外,還有必要輔之以一套規范的沖突處理機制。沖突事件發生之后,只有引入法治的力量,確保整個處理過程能夠按照法律法規,同時能夠經得起外界的監督,輿論的疑慮才能被逐漸消解。惟其如此,政府的公信力也才能漸次步入重建的良性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