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程姝雯 發自北京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等引發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往往由執法機關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范造成。鑒于此,我國將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嚴禁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將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調離執法崗位。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中央宣講團成員、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開發行的三中全會《決定》輔導讀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內容。
合同工臨時工不允許執法
近年來,公安、城管等執法部門出現多起暴力執法,甚至造成人員死亡的惡性事件,受到輿論高度關注。
有基層城管執法人員也稱,受編制數影響,目前在城管等行政執法任務較重的部門,仍聘有較多“協管員”。按要求,協管員負責協助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情況、口頭制止糾正、配合執法取證等,不具有單獨執法和處罰權力,但實際操作中,仍存在部分協管員“越界”和“越權”現象。
袁曙宏在文中指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將對全國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全面清理,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執法工作,對被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應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組建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
袁曙宏談到,針對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需厘清執法機關職責權限,整合執法主題,努力實現執法機構的精簡和統一;并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和事權,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減少行政執法層級,推進執法重心向市縣政府下移,提高基層政府執法能力,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海域海島等重點領域的基層執法力量。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學習輔導百問》也專門解釋,“相對集中執法權”需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能不設的不設,能合設的合設,一個政府部門下設的多個行政執法機構,原則上歸并為一個機構。
嚴禁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
袁曙宏還直言: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等引發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往往由執法機關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范造成。
對此,袁曙宏提出制定具體執法細則、裁量標準和操作流程,做到步驟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程序公正;推行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標準化管理,并健全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告知、聽證、集體討論決定、罰沒收入管理、執法爭議協調等制度。同時,制定執法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對執法自由裁量權予以細化、量化和嚴格規范,并公布執行。
袁曙宏還指出,需加強財政對執法經費的保障,并嚴禁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對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違反罰繳分離規定以及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鉤的,要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連線廣州
穗現有五六千城管協管員
均無行政執法權
已頒布規范防止其越權
南都訊記者梅雪卿記者獲悉,廣州城管執法協管員現有50 0 0 - 60 0 0人,主要由街道和區城管執法部門管理。與城管執法正式隊員相比,協管員無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權。在日常執法中,協管員主要負責巡查、發現和勸阻。
據2009年9月1日施行的《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十條規定,城管執法正式隊員須經法律、業務知識培訓,并取得省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各級城管執法部門聘用人員(即協管員)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比如在對小販執法時,只有正式隊員能出具文書、暫扣工具,協管員只是前期勸導和維持現場秩序等”,廣州市城管執法局相關人士透露,協管員越權的行為在廣州極為罕見,如有也只是極個別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來,廣州市城管與小販發生數起沖突,當事人主要是協管員,沖突也常發生在勸阻階段。此前,有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表示,勸阻并不屬于行政處罰和強制范疇,但是實際執法前常常要經過這一環節。之所以出現問題,與協管員素質、工作手法及小販態度有關。
今年發生數起沖突之后,廣州城管執法部門已于今年10月頒布《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規范》,對城管執法正式隊員和協管員的工作進行規范,尤其在文明用語方面,以期通過規范用語減少沖突事件的發生。(南方都市報)
■事實
“臨時工”簡史
臨時工的產生可以追溯到計劃經濟時代的固定工制度。1954年5月,勞動部《關于建筑工程單位赴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訂立勞動合同辦法》首次在國家文件中引進了臨時工的概念。
1965年,國務院發布的相關規定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積極推行兩種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臨時工。即便是在國家鼓勵用人單位使用臨時工的計劃經濟時代,相關規定也并不否認臨時工是單位的職工。
上世紀90年代,臨時工這個計劃經濟的產物其實已經不復存在了。《勞動法》頒布實施后,并沒有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以“臨時工”、“正式工”進行劃分。
近年來,隨著《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許多用工單位把過去純粹意義上的“臨時工”轉變為“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在不少領域成為臨時工的新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