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并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每個人都可能是隨時被犧牲的臨時工,沒有人例外,甚至你是臨時活著”。這是6月5日的網絡熱點言辭之一。引出如此喟嘆的,是發生在陜西省延安市的一起城管暴力執法事件。“臨時工”作為一個群體已經是無數次被推向幕前,在涉及一些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與群眾的沖突事件中,“臨時工”往往成為直接責任人,無證,酒駕,公車肇事,鬧事,逃逸……統統乃“臨時工”所為。1995年《勞動法》開始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但自1996年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始,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如今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統稱“編制外聘用人員”才更準確,現行《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臨時工的概念。按照該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臨時工與正式工都要接受崗前培訓,遵守同樣的法律法規和單位制度。也就是說,不論臨時工還是正式工,他們的所有職務行為后果都由單位承擔,每逢遇事皆拿“臨時工”來祭旗無任何意義,試圖通過“臨時工”來減輕自己的監管職責只是一廂情愿的想法,不僅違背了法律,更引發輿論的極度反感。
此次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要管的是臨時工長期以來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現狀。最明顯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將勞務派遣人員享有同工同酬的單方權利修訂為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分別享有和承擔的權利和義務;對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3種勞務派遣形式作了清晰的界定,并規定臨時性工作崗位不得超過6個月。編制外聘用人員的大量存在,讓許多編制內的員工在一定程度上貴族化。有媒體調查顯示,在不少地方的城管、交通、治安等部門,正式編制人員與“臨時工”的比例一般都在1∶3左右,銀行、電信運營商、鐵路、石油等領域,亦有不少勞務派遣人員的存在。多數正式工一般從事著相對清閑的工作,而大量“臨時工”則被安排到臟、累、危的工作一線。毫無疑問,新法的實施帶來了巨大的人員轉換壓力,但促進我國勞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勞務用工是大勢所趨,企業應及早調整用工思路,采取業務外包等方式積極應對,政府部門也應科學制定勞務派遣用工比例,并積極搭建業務外包服務平臺。
一方面法律不允許存在“臨時工”,另一方面“臨時工”卻幾乎覆蓋所有機關單位,并風行于大大小小的企業。這意味著,法律被挑戰的同時,數不清的“臨時工”的權益也在時刻被剝奪著。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出現正合時宜,但現實來說,臨時工與正式工之間的差別不僅僅是同工同酬,他們缺的是尊嚴,而這尊嚴毫無疑問來源于“編制”。正如有人指出的,“干的是21世紀的活兒,用的卻是上個世紀的編制,這是導致一些單位被迫大量使用編外人員的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說,要徹底拯救“臨時工”,僅靠法律的強硬表態是不是足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