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臨時工門”屢屢洞開,引起人們不滿、疑惑的當口,浙江理工大學法律專業大二學生魏煌雄,日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寄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求證行政機關的人事管理系統中“臨時工”是何定義?在我國行政部門中,還有多少“臨時工”?(6月10日《南方都市報》)
這些年,許多暴力執法過后,“臨時工”不是成了用人單位推卸責任的擋箭牌,就是一塊遮羞布。我一直對此大惑不解。按說,評價行為對錯的標準是法規制度,與他身份又有何干?難不成“臨時工”殺了人毋需償命,或者欠了債毋需還錢?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庶民一視同仁,那就應該就事論事,管他本人是何身份?可往往肇事后——比如延安城管將商戶打翻在地,還要跳起來踩其頭部,致其傷重住院,“臨時工”就是最先被打出的祭品。似乎這樣一來,就與城管領導毫無瓜葛了。
其實,正式工也罷,臨時工也罷,他今天穿著城管制服上街執法,就是城管代表,其中就有執法授權(盡管這個授權有違規制不合法條,那也是用人單位領導的問題,跟臨時工本人關系不大),不然,他憑什么成了當事的主角?問題是,人們總是在“借口”上關注較多,放過了臨時工形成的原因。因而,一起又一起類似事件,就在“臨時工”中輪番上演。
十分感謝這位學法律的大二學生,他能以公民名義,向國家最高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求證“臨時工”的定義,并要求公布全國行政部門中臨時工的人數,這就是更深一層地追索,有望使這一問題徹底解決。因為若從法理出發,中國現時就不該有“臨時工”的概念。按照《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則是合法用工與非法用工的界限,無所謂臨不臨時。要說臨時,打破“鐵飯碗”以后的人事制度,都具有“臨時”的性質。
現實中“臨時”與“正式”的區別,無非一個是編制外的,一個是編制內的;或者說一個是體制外的,一個是體制內的。體制內的正式工,因為有編制,所以有財政支付的工資。但編制又不足以解決人力資源不足的矛盾,于是各種“臨時工”應時而生粉墨登場。說白了,臨時工是“上有政策”時的“下有對策”,是對編制的一種變通。
較之正式工,臨時工也是弱勢群體,他們干著和正式工相同的工作,甚至是正式工不愿去干的工作,但卻享受不到正式工的待遇;工資微薄,福利很少,也少有培訓學習的機會,這也是他們素質低下的原因。再者,因為沒有財政保障,他們的工資得靠創收,而“創收”,也成了各種違規的誘因。包括熱衷罰款、胡亂收費、亂攤亂派等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
無論從哪個角度出發,“臨時工”都到了壽終正寢的時候。它多存在一天,就多一天的危險,就多一天的不安,就是一種不知何時爆發的隱患。爆發了,還有一個“替罪羊”的厄運降臨身上。——就是對臨時工本人來說,這也是極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