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出事的總是臨時工?臨時工在法律上有什么定義?我會被成為一個臨時工嗎?”近日,頻頻發生的“臨時工門”令浙江理工大學法律專業的大二學子魏煌雄十分不解甚至擔憂。他思前想后決定一探究竟,8日,魏煌雄向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寄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向人社部求證,在行政機關的人事管理系統中,“臨時工”的定義是什么?我國行政部門中有多少名“臨時工”?目前,他正在等待人社部的回應。(中新網 6月8日)
近期,“臨時工”頻繁出現在公眾視野之中。日前,浙江溫州“山寨120事件”中開除兩名臨時工;延安城管傷人,肇事臨時工被停職;中儲糧林甸糧庫幾萬噸糧食過火,直接損失近億元,調查結果為臨時工監管不利……
筆者剛從高考監考崗位中下來,對“臨時工”的產生,覺得非常不合情理。本來是要求在編在崗老師監考,監考老師報名上去的也大都是正式老師。然而,由于高考監考壓力大,責任大,任務重,時間長,有些報名了的卻不愿意監考,于是就請了在學校代課的老師去監考,或者是幼兒園的老師去監考,這樣,監考的“臨時工”就應運而生了。幸而,沒出現問題,如果出問題了,不知會不會又讓“臨時工”頂替?
出現問題,臨時工成了“擋箭牌”,成了“替罪羊”。仿佛事故都是臨時工造成的。“我同情那些當苦力的臨時工,但痛恨那些狐假虎威的臨時工,臨時工傷人,但他們本身也在受到傷害。唯一的受益方就是用人單位?!蔽夯托廴缡钦f。
這不怪大學生不義憤填膺了。記者采訪了浙江吳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關軍,他表示同意魏煌雄的看法。我國《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臨時工的概念,按照該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不是臨時工,不簽合同就是非法用工,臨時工一詞反復被誤用。
筆者以為,將事故責任都往臨時工身上轉移,其實是領導不負責的極端表現。臨時工是單位正式聘請來的,主管領導和單位就要負責培訓,嚴格監督和把關,不可能讓“臨時工”獨擋一面吧!臨時工的待遇低,還要讓他們承擔全部責任,這是什么制度規定的,還有天道王法嗎?
讓人社部公開臨時工信息,群眾大力支持大學生的建議。盼望能有迅速的回應。因為,公共安全太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