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臨時工執法”,用正規執法人員代替之,編制不足是最大障礙。對于其他公務崗位,確實要控制編制,但對于執法崗位,眼下的編制管理需要反其道而行,正視并解決執法人員匱乏的問題。
陜西延安發生城管踩商戶頭部的事件后,“臨時工執法”問題再次浮出水面。根據《新京報》記者的調查,包括北京在內的許多城市,警察、城管也在大量聘請臨時工做輔警、協管員。一些城管聘用的保安招募程序很不規范,不做任何培訓,也不簽勞動合同,就能入職,而輔警的招聘相對較規范。無論輔警、協管員,對外宣稱都不能參與執法,但實際工作中,協管員抓小販,協警參與抓捕嫌疑人時有發生。
政府部門招募“臨時工”,早已是很常見事,出了什么問題,把“臨時工”推出來,更是一些地方危機公關的不二法門。
公權部門將權力這一公器私下授予“臨時工”,毫無疑問違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則。不過,由于“臨時工”現象有著復雜成因,要一刀切全部裁撤,暫時可能做不到。但不論如何,建設法治政府,執法部門的“臨時工”問題,不能繼續拖延下去,需要盡快解決。
執法屬于強制行為,一定意義上說,它是對公民財產權、人身權的“合法侵害”,所以,對于執法者的要求,理應非常嚴格,法律只將執法權授予正式公務人員,原因也在于此。
從現實看,輔警、協管員大多來自于社會底層,教育水平低,個人素質參差不齊,所以,要他們內心形成對于法律的信仰,做到冷靜、克制,一絲不茍依法辦事,非常之難。
而對公權部門而言,聘用臨時工,可收可放,臨時工干好了功勞是這個部門的,臨時工出了事問題是自己的,用起來非常順手。由此大大增加了公務人員的權力空間和自由度,同時也巧妙地規避了法律責任。
“臨時工執法”違背了權責對等的法律精神,是一個法治社會不應有的現象。而層出不窮的“臨時工執法”引發的暴力事件,更凸顯了終結這一畸形執法模式的迫切性。
終結“臨時工執法”,用正規執法人員代替之,編制不足是最大障礙。得承認,我國公務員規模已經夠大了,控制編制確有其合理性,但是控制編制也要根據社會的實際區別對待。建設服務型政府,類似警察、城管這樣直接服務民眾,管理社會事務的崗位,人數無論如何都不能少,以警察為例,按人口平均,中國每萬人只有12名警察,這個數字要翻三倍才能達到發達國家標準。
所以,對于其他公務崗位,確實要控制編制,削減人員,但對于執法崗位,眼下的編制管理需要反其道而行,正視并解決執法人員匱乏的問題。對于納稅人而言,如果能用他們的納稅,供養更多社會急需的高素質執法人員,相信不會有什么異議。與此同時,再輔之以相關的改革,例如,減少文職人員,讓執法力量下沉;推動居民社區自我管理,減少基層執法人力,執法人員擴編的規模,其實并不大。
法治社會,必須對“臨時工執法”說不,期望國家相關部門盡快將結束“臨時工執法”納入工作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