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最近報道了兩起城管施暴事件。
5月31日,延安一名城管雙腳跳起猛踹一商戶頭部,彼時,一輛牌號陜J1397警的普桑警車經過,但未做任何停留(人民網6月4日)。5月25日,安徽淮北市濉溪縣一高考生因拍攝城管粗暴執法遭到城管圍毆,現場對面就有一交通崗亭,3名交警均沒有上前阻攔。事后被打者報警,20多分鐘過去,警車未到現場。到派出所看監控錄像,該路口的監控錄像也離奇地“獨自”壞了。(《中國青年報》6月5日)
警察為何沒有出手?濉溪縣的交警說,沖突雙方的人多,“我們人少,說了也沒人聽”;延安的警察則表示,正在調查,“不方便對外透露任何細節。”
無論調查結論如何,也無論現場交警到底“說了”沒有,現實的情形是,施暴的城管打人后揚長而去,身后留下幾個傷痕累累的受害者、一地的狼藉,還有若干盤旋在民眾心中的問號——警察明明就在民眾身邊,怎么就可以熟視無睹,怎么就不能“控制局面”呢?
《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可以當場盤問、檢查”。一方面,警察的介入可以預防局面進一步失控,避免產生更大的社會傷害;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維護公平正義。無論現場事態是不是明朗,只要是可能損害到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警察的介入至少可以產生一種制約。
然而,當城管施暴時,現場的警察卻回避甚至袖手旁觀。在濉溪縣,明明是城管打人,激起民憤,從而引起人群聚集,這點連當時在場的交警亦不否認,可他們卻一再表示自己在疏導交通,試想,若不及時制止事端,疏導交通有用嗎?
或許有人會說,同樣都是執法主體,警察恐怕不好去管城管的事。這樣的說法不免片面。其一,盡管均為執法主體,但警察責在維護社會治安,有權力、有義務及時制止任何社會沖突事件;其二,沒有任何一項規定表明,城管執法可以凌辱、毆打商戶乃至無辜路人,一旦城管打人,則其行為就不再是執法而是在犯法,警察當然可以介入處置。
城管打人而警察袖手,會在民眾中產生惡劣的印象,甚至會讓民眾武斷地認為,其間可能存在曲意回護。這些年來,城管打人事件屢屢發生且愈演愈烈,其中固然有城管隊伍多“臨時工”、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等因素,卻也與缺乏必要的外部約束,甚至存在或隱或顯的縱容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