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個“城管雙腳爆踩商戶頭部”的視頻被人們廣為傳看。里面顯示在5月31日,延安市多名城管隊員在執法過程中與商戶發生沖突,一名“城管”雙腳跳起猛踩一名男子頭部,導致其重傷住院。昨日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表示,傷人者屬無正式編制人員,涉事的城管人員均已被停職;延安警方成立專案組,已對此案進行調查核實。(6月5日《新京報》)
由警方來介入此起傷人案件,循司法途徑讓無端受害的公民獲得公道與賠償,無疑是比較好的處理方式。但是延安城管局宣稱爆踩商戶頭部的執法人員居然是個“臨時工”,又讓人有種推卸責任、啼笑皆非的感覺。若無權力在手的把握,一個“臨時工”敢做出如此野蠻、粗暴的事情來?敢當街把人打成重傷而不怕受到法律的懲罰?
我們常常會覺得,“臨時工”是政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留下的后門,所有為了盡快解決問題、又沒有依法辦事的行為,都可以從這道后門脫身而去。但實際上,這么做又何嘗不是給非法舉動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使得自身合法性迅速流失?也許,很多情況下“來硬的”要比“來軟的”更快收獲效果,但政府行政除了確保效率,更重要的是確保公平。其核心應當是服務,而非強制。如果一條干凈整潔的街道,是用公民財產上的損壞、身體上的傷害、安全感的缺失以及對暴力的畏懼換來的,那么這樣的市容市貌究竟對我們有何意義?
古語有言,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芭R時工”打人要追究法律責任,賦予“臨時工”執法權的人更要追究法律責任。本來,無正式編制或無合同聘用的“臨時工”,根本不該出現在政府部門里頭,這樣的用工形式,首先就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其次,在缺少權責對應的情況下,一個頂著違法身份的人員何來上街執法的資格?所以,即使沒有打人這件事,城管局也有知法犯法的嫌疑;何況打了人,就更該進行嚴肅徹底的追責。
從另一個角度看,“臨時工”的頻繁出現也反映出城管執法當中一個弊端,即執法思維過于強調強制性。正因為需要通過強力應對的地方太多,才會出現編制內人手不夠而要額外招攬一些游離在體制邊緣的人的情形。這樣做一方面增加了對強制手段的依賴,另一方面也讓社會的對抗性升級,雙方矛盾加深。而這無疑與打造服務型政府背道相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