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中國式過馬路”本來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行人只要服從交通信號燈的指揮就可以了,但連日來隨著媒體的介入,這個問題變得越來越復雜,以至于讓人聯想到了“蘇格拉底之死”這樣一個很形而上的問題。
前幾天,央視專門對“中國式過馬路”做了現場調查,得出了一個結論,那就是很多情況下行人不遵守交通信號燈是因為交通信號燈的設置不合理,間隔時間太短,有時行人來不及通過馬路,信號燈就變了,這對一些行動不便的老人尤其不公平。央視的這個調查結論似乎很有說服力,以至于一些法律專家學者也對這個結論表示支持。
如果就個案來講,我也認為“中國式過馬路”的確有管理不善的問題,但是就整體而言,“中國式過馬路”的核心還是社會整體規則意識的欠缺。無論是在北京,還是在其他城市,不是所有的路口交通信號燈的設置都不合理,但卻是所有的路口都存在行人闖紅燈的現象,如果過分強調交通信號燈設置不合理,會導致本來就欠缺規則意識的一部分中國人更認為只要是規則不合理,我就可以理直氣壯地違反規則。事實上,很多時候規則合不合理不是由個人意志來決定的,不能因為某個人不方便就否定規則本身。
這里涉及到一個爭議很多的法理問題——不合理的法律要不遵守?一直有法學界人士認為,惡法非法,所以就不用遵守。可也有人持相反的意見,早在2400年前,蘇格拉底用他的生命表明了他的立場——對法律絕對服從,不能因為法律不公正就可以隨意違背它。
從某個角度來說,也許法律本身并無善惡之分,其根本的問題是法律是否可以得到一體公正的執行,不能得到一體公正執行的法律就是惡法,反之就是善法。以新加坡的法律為例,用現代的法學理論來看,新加坡的鞭刑毫無疑問是惡法,但新加坡人民并沒有群起而反對,要求廢除它,甚至連爭論都很少。當然有人可以說這是一種習慣或者傳統,但從根本上講,還是因為這種法律得到了一體公正的執行,任何人違反了相關法律都要受到這樣的懲戒。也就是說,即使是惡法,只要執法公正,人們還是愿意遵守的。如果說在很多事情上是非曲直并不是那樣黑白分明的話,那么公平地對待每一個人就是最高的正義,畢竟民不患寡而患不公,不公正的對待才是人們敢于違法的真正原因。
再回到“中國式過馬路”上來,交通信號設置不合理是“中國式過馬路”的一個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執法的時緊時松,你緊我松,此緊彼松,也許才是行人違法,進而是中國人缺乏規則意識的關鍵。
在很多人普遍缺乏規則意識的情況下,媒體作為文化建設的主要力量,理應引導人們樹立規則意識,向公眾傳遞遵守法律的正能量。但在很多情況下,媒體在這一點上做得并不好。
日前北京電視臺的一期節目讓人感覺很不舒服,這個欄目設置的初衷是與法院合作,對一些正在審理中的涉及財產、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進行調解,這本來是符合我們現在的司法理念和司法目標的,但這一期節目卻有所不同。兄弟倆因為宅基地分配發生矛盾,法院已經兩審終審作出了判決,但哥哥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揚言要鬧事,弟弟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對這樣的案子還需要調解嗎?顯然不必,調解是司法的前置程序,建立在當事人之間情感基礎上的司法調解應該是在案件審理前或審理中,而不是審理之后,特別是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之后,這種調解就更是沒有必要,這種調解只能是讓當事人感到法律的無力和無能。如果說一個法院已終審的案件還可以商量的話,那法律的權威只能歸零,也正是因為這種“凡事好商量”的司法態度,當事人對法律的信仰才會蕩然無存。
規則意識、法律信仰的建立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過程,需要厘清一些模糊的觀念,更需要機構和個人都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尤其是媒體不能在這個問題上傳遞不正確的信息,讓人動輒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找理由、尋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