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過馬路”是全國性的難題,對此,各地陸續展開專項行動。這些行動都將共同面臨法理命題。只有在理論上解決好了這些問題,治理“中國式過馬路”才能有更好的思路。
在路口湊夠一撥人就走,與紅綠燈無關。這種行人無視交通法規過路口的現象被稱為“中國式過馬路”。即日起,交管部門將依法嚴管此類違法行為,“帶頭”闖燈的行人將面臨罰款,對于態度蠻橫、拒不服從糾正,有妨礙民警執行公務甚至是襲警行為的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4月9日新京報)
“中國式過馬路”是全國性的難題,對此,各地陸續展開專項行動。這些行動都將共同面臨以下法理命題。只有在理論上解決好了這些問題,治理“中國式過馬路”才能有更好的思路。
首先,以北京為例,按北京相關法規,行人闖紅燈處10元罰款,交警操作起來存在一定難度。由于執法資源所限,北京方面選擇了150處重點路口進行重點防控。這意味著之外的路口,對“中國式過馬路”的查處將沒有那么嚴格。如何解決“選擇性處罰”和法律公平之間的矛盾?
將有限的執法資源用于最需要的地方,是解決資源有限的唯一出路。我們永遠無法在客觀上保證所有實際違法者都能得到應有的懲罰。要讓民眾感受到公平,就必須保證被交管部門發現并定性的違法者都受到應有的平等處罰。因此,杭州“行人闖紅燈、不走斑馬線等行為都會被處罰”的做法應該得到提倡。
其次,對“中國式過馬路”的帶頭者是否從重處罰。諸多情況下,如果沒有人帶頭,行人都能遵守交規。而只要有人帶了頭,就能激發起其他人潛在的法不責眾心理,繼而釀成 “中國式過馬路”。不得不說,帶頭者客觀上在“中國式過馬路”中起到了煽動作用,相對從眾者的違法性更強。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行人違法的可以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因此,執法部門有權也應該在法律的限度之內對帶頭者相對的從重處罰。
再者,有些地方讓不愿意交錢或者沒有帶錢的違法行人協助維持秩序有無法律依據?這類措施的確存在一定合理性,既能減輕違法行人經濟負擔,也能起到警示效果,甚至還能增添阻止“中國式過馬路”的人力。但是,這并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在現行法律下,有增加處罰類別之嫌。因此,有必要上升到立法的高度,給這類措施予以正名。
最后,各地應當認識到,“中國式過馬路”不只是一道法律命題,也不只是公民素質題,還是一道社會管理題。在深層次上,改善行人過馬路的條件,才是問題的關鍵。絕不能把板子全打在行人頭上。有必要對機動車違法行使;紅綠燈安排不合理等現在進行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