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凌晨5點多,上海閔行區蓮花南路西側、淀浦河南岸在建的“蓮花河畔景苑”13層商品房整體“臥倒”,并造成一人死亡。
在屹立著的樓群中,這棟“橫躺”著的樓顯得十分扎眼:隔著一條河道,遠遠的便可以看見這棟躺倒的樓從底部折斷,倒向了南側,地基和鋼筋都已經露出了地面,帶出大量新鮮的泥土,樓體部分墻面出現了破裂,但整體還保持了完整,玻璃也一片都沒碎。
倒塌樓盤的對面是個晨練廣場,有不少人在第一時間目擊了事故發生的完整過程。一位目擊者說,在幾秒鐘的時間內,這棟十三層的住宅樓就轟然倒塌。
十三層住宅樓,還沒投入使用就突然躺在了地上,這著實是中國建筑史上的“奇觀”。然而,原因何在呢?塌樓事件發生后,關于樓塌原因的猜疑四起。有人說,工地現場土方堆積過高,壓迫地基,結果導致地下土層移位、沉降。《21世紀經濟報道》稱,大樓北側地下車庫的施工和南側土堆堆放疊加在一起,和大樓本身,構成了由南到北的致命“三點一線”。當地居民也說,樓塌之前,大樓向南10米的淀浦河岸上聳立著高達10米的巨大土堆,向北10米,又是一個已經開挖了一半的地下車庫。正是這10余米的土堆以巨大壓力擠壓了大樓的南側地基,而大樓北側地基則是一個剛剛開挖的地下車庫,使得大樓的南北兩側地基受壓程度嚴重失衡。壓垮大樓的“最后一根稻草”則是上海進入汛期后的連日暴雨。雨水增加了土石自身的重量,于是大樓底層逐漸移位。這些“天災與人禍”的因素加在一起,最終釀成了這起大樓栽倒的“奇觀”。
“壓力差”是罪魁禍首
事故發生后,為了給出權威解答,上海市立即組成了由中國工程院院士、上海現代建筑設計集團總工程師、曾擔任上海東方明珠廣播電視塔總設計師江歡成為組長的14人專家組對塌樓進行調查。7月3日,上海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調查結果。
在3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專家組組長江歡成說,事發樓房附近有過兩次堆土施工:第一次堆土施工發生在半年前,堆土距離樓房約20米,離防汛墻10米,高3到4米。第二次堆土施工發生在6月下旬。6月20日,施工方在事發樓盤前方開挖基坑,土方緊貼建筑物堆積在樓房北側,堆土在6天內即高達10米。因此,專家組提出,房屋傾倒的主要原因在于“壓力差”過大——大樓北側,在短期內堆土過高,最高處達10米左右;與此同時,緊鄰大樓南側的地下車庫基坑正在開挖,開挖深度4.6米,大樓兩側的壓力差使土體產生水平位移,過大的水平力超過了樁基的抗側能力,導致房屋傾倒。
專家組成員、上海巖土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技術總監顧國榮進一步解釋說,土方在短時間內快速堆積,產生了3000噸左右的側向力,加之樓房前方由于開挖基坑出現凌空面,導致樓房產生10厘米左右的位移,對PHC樁(預應力高強混凝土)產生很大的偏心彎矩,最終破壞樁基,引起樓房整體倒覆。
而對于之前民眾所質疑的大樓結構和質量問題,專家組表示,“經過勘察、檢驗、復核,倒覆大樓的原勘察報告、原設計結構和大樓所用的PHC管樁都符合規范要求。”至于輿論質疑的“為什么鋼筋那么小”,專家組也回應說“鋼筋基本符合規定,即便是有一些小的瑕疵,也不至于引起大樓的整體倒塌”。
專家組成員、上海建工集團高級工程師范慶國也回答了“開挖基坑是否會導致倒塌”的疑問,他說,在上海的地質條件下可以進行基坑開挖,但是土方一定要外運。開挖基坑的案例在上海有幾百例,上海淮海路、南京路的保護性建筑施工都用過這種方法。倒覆樓房的施工問題不在于開挖基坑,而在于土方沒有外運,造成樓房前后高低差,產生非常大的壓力。
然而,一側挖深坑,一側堆高土,稍微有點建筑常識的人就會覺察出其中的安全隱患,這種情形卻在塌樓的工地上存在了半年之久。江歡成院士說:“我從業46年來,這種事情還從未聽說過,從未見過,在建樓房的倒覆事故,簡單地說就是無知導致無畏,是認識上缺乏科學態度、蠻干。”
各方主體履行職責,質量安全就確保
據報道,6月26日,倒塌樓房臨近的防汛墻就出現70多米的塌方險情;26日晚,附近居民就發現倒塌樓房向西南傾斜。有人不禁提問,如果對這些險情足夠重視,及時采取措施,樓房會不會倒塌?
既然“壓力差”的存在不是一兩天的事情了,為何包括開發商、驗收機構、監管機構在內的所有專業人員都一致“忽略”了這一致命的錯誤呢?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6月30日,上海倒塌在建住宅樓所在樓盤——“蓮花河畔景苑”的監理方——上海光啟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啟公司”)負責人表示,“蓮花河畔景苑”開發商從去年年底開始開挖車庫基坑,有一幢大樓的開挖已經完成,并未出現問題,倒塌大樓是開挖的第二幢。期間,光啟公司三番五次向開發商提出大量堆土存在隱患,應將堆土運出工地,妥善安置,但開發商始終沒有聽取他們的建議,直至大樓倒塌。
光啟公司負責人猜測,開發商之所以不愿意運走這些堆土,可能是出于壓縮成本的考慮。他還介紹說,如果工程正常進行,開發商準備將這些堆土作為小區綠化基土回填。“曾經有綠化局的人來過,他們從綠化的角度表示,挖出來的土綠化都要用。”據該負責人估算,如果開發商將堆土運出,再從他處運回綠化基土回填,工程將增加600萬至700萬元成本。
而事實上,建設部去年10月出臺的《建筑樁基技術規范》中就有明確規定,“不得在坑邊棄土”。《技術規范》3.4節“關于軟土地基樁基的設計原則”中明確提及,“在軟土地區,由于基坑開挖的不均衡,形成‘坑中坑’,導致土體蠕變滑移將基樁推歪推斷,有的水平位移達1米多,造成嚴重的質量事故。這類事故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從南到北屢見不鮮。”
該規范明確說,“軟土場地已成樁條件下開挖基坑,必須嚴格實行均衡開挖,高差不應超過1米,不得在坑邊棄土,以確保已成基樁不因土體滑移而發生水平位移和折斷。”
原來,將棄土堆在基坑旁引起土體滑移,并造成樁基水平位移和折斷的情況,早已有前車之鑒。然而開發商忽視規定,對于監理方提出的意見也置之不理,這些都無不反應出目前房產監督、驗收機構的無力。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司長陳重說,“對于工程質量安全,作為監管部門,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但是事故仍有發生,一些建筑工程的質量問題也屢次曝光。這其中,其實首先是認識不到位;其次在于不落實。正如一些報紙評論所說,‘現有的建筑質量安全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不可謂不多、不細、不全,但落實的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如果建筑活動各方主體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好相關規定,確保質量安全就能夠做到。”
副司長吳慧娟也表示,對質量安全的監管,一是要加強法規制度建設;二是要創新質量監管機制,強調抽檢和巡檢,提高監管的效能,現在35萬個工地,47億平方米在建房屋,26億平方米是住宅,但全國的質量監督人員卻只有4萬余人,監管任務十分巨大。因此,國家實行工程質量監管制度的程序也好,內容也好,方式方法也好,都要進行轉變。三是要加大行政執法和處罰的力度;四是要加快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不良行為的懲戒,進一步規范各方責任主體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