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2月15日《北京青年報》)
首先我們應該看到,不管是孩子的父母,還是地方政府以及社會各界,都不想看到留守兒童的出現,而全國成百上千萬留守兒童的客觀存在,不過是中國城鎮化發展過程中的一個必然,也是目前城鄉二元結構導致的一個必然。盡管我們現在也在努力解決這個問題,但這無疑需要一個過程,那么在這個過程完成之前,我們需要做的就是從各個角度、各個層面入手,加強對留守兒童的權益保障工作,盡最大可能讓他們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意見》的出臺,體現了政府對留守兒童的“兜底保護”,這是政府的責任與義務所在,當然也是社會更加進步與文明的體現。尤其是近年來媒體屢屢曝光的發生在農村留守兒童身上的各種悲劇,已經在警示我們,對農村留守兒童的保護工作,已經到了必須提速,也必須深化的時候,所以《意見》的出臺,從某種角度來說,也算是對民意民聲的一種呼應。
《意見》中的亮點很多,而在筆者看來,最大的亮點是除了對父母的監護責任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強制性的要求之外,還特別規定了如果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而造成了嚴重后果,那么政府職能部門就要啟動監護干預機制,直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人人都知道孩子和父母在一起是最好的,但是我們也要看到,有些父母不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無法對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長提供有益的幫助,那么本著孩子利益為上,為重的原則,撤銷父母的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合格的監護人,就是不得已而為之,同時也最有利于孩子的選擇。
當然了,這么做并非是永久性地剝奪孩子父母的監護權,畢竟從血緣的角度來看,是無法改變子女與父母的血緣關系的,一旦父母在對待子女的態度上有所轉變,或者是在照顧子女的能力上有了提高,那么可以依法歸還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這實際上也就意味著,在留守兒童的父母無法承擔起合格監護責任前提下,由政府出面暫時充當起留守兒童“事實監護人”的責任,以維護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保障他們身心的健康成長。
對留守兒童的關愛與呵護,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方參與,彼此互動,比如幼兒園、學校、政府部門甚至是留守兒童家庭的左鄰右舍,都應該承擔起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來,而《意見》就是對這些單位或個人責任的一種明確,最終的目的是引導和督促整個社會都行動起來,共同編織成一張對農村留守兒童的保護網,把每一個留守兒童納入這張保護網的保護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