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物業公司商街管理員,借收繳商街停車費的職務之便,在不到兩年時間內少交收款23萬余元,于近日被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38歲的俞某為杭州人,原系杭州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商街管理員,負責宜家商街停車費的收取和上繳。2014年5月,該物業公司發現俞某領取和應當繳銷的票據票根不一致,相應的錢款也未交銀行,其違法行為遂被發現。
據檢方指控,2012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間,俞某負責收繳商街停車費,采用收款少交的形式,先后多次截留挪用應上交公司的停車費用于個人消費,共計人民幣231300元。
法院審理認為,俞某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且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