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延安城管“臨時工”打人事件,引發媒體廣泛關注,再次把城管“臨時工”拋向輿論的風口浪尖。隨著媒體的持續關注,輿論風向也從情緒化的嘲諷,轉為理性的思考,并形成一些共識:不管“臨時工”概念準確與否,但臨時性工作現象確實存在;“臨時工”容易“惹事”,但現階段還真離不了“臨時工”。
時至今日,對“臨時工”的關注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但對躲在“臨時工”背后的人,有必要聚焦一下,問問他們是如何對待“臨時工”的,看看他們與“臨時工”闖禍有何關聯。
一問,是不是患上了“臨時工”依賴癥?一出事,就是“臨時工”干的。人們當然懷疑,哪來那么多“臨時工”?事實上,就有這么多“臨時工”。受編制制約、任務加劇等因素影響,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確實需要“人手”。但“臨時工”之普遍、數量之大,特別是有的執法部門,“臨時工”遠遠超過“正式工”,其合理性必要性存疑。在現實生活中不難發現,“臨時工”多的單位,“正式工”并不一定都很忙。有的單位“正式工”越來越懶,對“臨時工”的依賴越來越深:感覺“人手”不夠,首先想到的是招“臨時工”;有什么不好干的活,首先想到的是派“臨時工”。
再問,是不是習慣讓“臨時工”沖鋒陷陣?不管是出于“自我表現”還是其他原因,“臨時工”總是搶著干臟活、累活。以城管查處路邊攤為例,“臨時工”往往是沖在最前面的人,真正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卻袖手旁觀,仿佛成了“看客”,也有了偷懶耍滑的嫌疑。人們習慣一味指責“臨時工”素質低,但往深里想想,“工作態度決定工作機會和待遇”恐怕是最主要的原因,如果干活不積極主動,領導一句話,就可能讓“臨時工”丟飯碗。執法者帶著“臨時工”執法,不只是為了解決執法資格問題,帶隊的執法者要對“臨時工”執法活動負全責。因此,“臨時工”哪些事可以干,哪些事不可以干,可干的事能干到什么程度,執法帶隊者要心中有數,千萬不要把“臨時工”當執法時的“炮灰”,也不要把“臨時工”當追責時的“擋箭牌”。
三問,是不是存在對“臨時工”只用不管?人們在不停追問, “臨時工”為什么這么愛“惹事”?其實,問題出在執法現場,根子卻在日常管理。“臨時工”入門門檻相對較低,具有“先天不足”的劣勢,加之其工作的臨時性流動性,一些用人單位的培訓、教育、管理,往往是搞形式、走過場,有的單位可能連形式過場都沒有,頭腦里壓根就沒有這根弦,“臨時工”的素質提升無從談起。特別是一些輔助執法的“臨時工”,如果事先沒有經過嚴格的培訓、沒有相應的法治意識,在處理各種各樣的復雜情況時,難免會出差錯。
“臨時工”老出事,需要引起各級政府的足夠重視,更需要那些直接受惠于“臨時工”的人深刻反思。惟有如此,才能為標本兼治“臨時工”問題開個好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