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一樣的工作,協管員卻沒有降溫費、加班費,這種區別對待讓人心里不舒服。”近日,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多名交通協管員向華商報反映降溫費問題。對此,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政治處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沒有給協管員發放相關福利的政策,支隊也沒有辦法。(7月12日《華商報》)
所謂“交通協管員”,說穿了就是臨時工。事實上,公共管理部門在人員編制被嚴格控制的情況下,聘用臨時工化解“人少事多”的矛盾,也是無奈選擇。臨時工除了不參與執法,已經成為了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有力補充。然而,從陜西榆林600多名交通協管員討要降溫費事件中可以看出,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現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影響了社會公平。
2013年7月1日,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其中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然而,這其實稱不上是什么“新政”,而是對一些涉及勞動權益法律常識的又一次重申。如《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問題是,即便是法律常識再次被重申,臨時工仍然未享受到同工同酬的待遇。榆林交警部門稱“目前沒有給協管員發放相關福利的政策”,就是一個例證。
勞動本是沒有身份差別的,但在很多用人單位,卻被深深地刻上了身份的印記。在同一個單位,干同樣的活兒,臨時工和正式工、農民工和城鎮工、編制外和編制內,收入相差甚遠。最典型的例子是,在廣東省惠州市供電企業有兩兄弟,哥哥是正式員工,月薪上萬元;弟弟是臨時工,一個月只有1000元。兩個人在一個地方干活,做著一樣的事,但收入為10∶1。同工不同酬,人為地將員工分成三六九等,這種“按身份分配”的做法,違背了按勞取酬原則,構成對一部分勞動者的歧視,侵犯了他們獲取勞動報酬的權益,也損傷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然而,同工不同酬的長期存在,不是市場的問題,而是制度的問題。制度是人設計的,即便是我們短時間內不能徹底清除這種不公平,也該讓人們看到艱難前行的腳步。問題是,先有《勞動法》對同工同酬的規定,只是停留于一個原則性要求層面,并沒有明確法律界限和法律追究的具體懲罰機制;后有《勞動合同法》的出臺,依然沒有對同工同酬給予具體明確的規定,一如《勞動法》的模糊籠統界定。體制轉軌的不到位,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似乎預示著同工同酬的實現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可見,若想真正實現同工同酬,需要頂層設計落地。首先,從用工體制改革上消除員工的身份差別。改革的實質就是利益重新分配,難免會觸及一部分人的利益,要讓一些人放棄不合理的既得利益確實很難,但改革就得痛下決心,因為少數人的既得利益不破,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就遙不可期,社會公平與和諧就無以彰顯。特別是,有關部門喊了多年的《工資支付條例》,應盡快頒布實施,明確規定“無論正式工還是勞務派遣工,只要從事相同內容工作、付出等量勞動,就應該獲得同級別的工資待遇。”這對規范勞動關系,更好地保護勞動關系中的弱勢群體,建立公平、和諧的社會,將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