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一月拿幾千元,自己卻僅拿幾百元。在鶴壁市某公司上班的朱先生拿了10年的不平等工資后,向單位提出同工同酬的訴求,將單位告到法院。7月1日,鶴壁市山城法院作出判決,朱先生所在單位應當給其補10年間同工同酬差額工資38萬余元。(見7月2日《大河報》)
這是一個非常罕見的判決,對于全國數不清的“臨時工”來說,不啻于“天方夜譚”。筆者也曾是一個“資深臨時工”,在番禺某家事業單位足足服務了11年之久,相對于在編的同事,筆者的基本工資只有他們的一半左右,每月少2000元以上,一些福利更是臨時工所沒有的。而兩者的工作并沒有區別,任務甚至比在編者還要重。單位有一些臨時工曾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向單位提出同工同酬的要求,當時的主要領導公開表示:同工同酬的要求是“荒誕的”,讓吾等臨時工心里涼了一截。直至今天,筆者離開數年,這家單位仍然“雙軌”著。
用人單位最愛用歷史原因來解釋這一現象,但我要說,無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同工不同酬,最終造成事實的“身份歧視”都是不公平的、不可接受的。憑什么同樣崗位、同樣工作量,一些人的報酬就要比另一些人高出許多?“編制”又是什么東西,能夠化解這天下之大不公?為什么有些單位(如筆者現供職的單位),又可以實行同工同酬?這說明,意愿是同工不同酬的第一原因。
據說,7月1日起,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同工不同酬現狀將會有望改變。果真如此,實為天下臨時工之大幸也。在用人單位不自覺的情況下,希望司法部門能夠更給力,像鶴壁市山城法院一樣,給臨時工們撐撐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