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網訊 “國企混改是國資和民資的混合,進入國企的民資,基本上屬于中小投資者之列。鑒于目前大股東和經營者侵害中小投資者的普遍性而造成的中小投資者的憂慮,如何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進入國企的民資的保護,是政府和國企必須考慮的首要問題。”在日前舉行的第十屆中國公司治理國際論壇新聞發布會上,北京師范大學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華表示。
高明華說,國企混改的實質是國資和民資的混合。它涉及兩大主體:國企和民企,需要調動兩個主體的積極性,國企混改才能成功。然而,對于國企來說,最大問題是如何實現混改又能防止國資流失。被戴上國資流失的“帽子”是國企負責人推進混改的最大擔憂。對于民企來說,最大問題是參與國企混改中如何防止自己的權益不被侵害。在法律不健全,資本市場不完善,又只能在混改中做小股東的情況下,權益受到侵害是民企的最大擔憂。
“在此種情況下,國企混改要走向成功,民營企業要持續發展,必須加強公司治理,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董事會治理、財務治理、信息披露、企業家選擇等,都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高明華稱。
高明華還強調董事會在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中的作用。董事會代表誰?OECD公司治理準則的表述:公司治理框架應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指導和對管理層的有效監督,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的受托責任。這意味著,董事會是代表股東利益的,不能僅僅代表大股東利益,而要代表所有股東的利益,尤其是小股東的利益。
高明華認為,董事會要著力解決四個問題:董事會作為代理人如何做到對委托人盡職盡責?作為決策者如何做到科學決策?作為監督者如何做到監督到位而不會被經營者(被監督者)所干擾?作為利益主體如何做到既有動力又不被利益所“俘虜”(激勵與約束)?
“概言之,解決董事會的獨立性問題,既獨立于股東又獨立于經營層,尤其不能受到大股東和經營層的干擾而侵害中小股東的權益。”高明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