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網訊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了2014年行政處罰案件執行情況,涉及55家機構、416名個人,并依法對81名被執行人實施了催告程序,共收繳當年及往年罰沒款7.04億元。
其實,行政處罰的從嚴只是中國證監會監管轉型的一個小小縮影。從事前審批到探索建立事中事后監管新機制,從“選好人”轉移到“抓違規者”,監管思路逐步變化,引領資本市場步入改革年,而上市公司也亟須主動調整適應這種轉變。
眾所周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一直是資本市場的“難題”,遲報、瞞報、不報披露等情況時常出現。
據此,城市化委員會專家委員、北京師范大學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華教授指出,唯有建立健全制度性配套政策,才能防患于未然。他說:“目前,上市公司監管領域仍存在不少漏洞,如很多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不愿意參加決策。這主要是由于我國對股東的保護機制不健全,而歐美國家幾乎不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小股東集體訴訟盛行,違規公司會受到嚴重處罰,甚至會退市。”
高明華認為,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可借鑒國外“三層處罰”的經驗。他舉例,刑事處罰層面,美國內幕交易可判刑25年;發生行政處罰的嚴重情況則終身不得入市;而民事處罰上,在我國是約1倍處罰,在美國是3至5倍處罰,而且中國是只有在涉及利益違規時才會有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