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城管與小販,人們常喜用“貓和鼠”來打比方。這樣說不是完全沒道理。街頭的游商小販,遠遠望見城管,頓作鳥獸散,待城管離去,確認安全,又踱回原位。“城管來了”,驀然一聲炸雷,小販們又驚恐飛逃……諸般情景,確似貓捉鼠的游戲。
時間一久,“貓與鼠”的角色意識似乎便成了定勢,有些執法者也理所當然以“黑貓警長”自居。當然了,一旦定位成“貓與鼠”,那就沒啥好說了,罰款、掀攤子、沒收貨物,自不在話下。逃?也要把你捉回來收拾一番。
但人終究不是鼠輩,小販也有人格,有權利意識。在廣州擺攤的山東小販王山最近就把城管告上法庭,而且贏了官司。去年春節,王山在天河街頭擺攤,遇城管執法,忙騎小三輪逃避,城管駕電瓶車緊追不舍,結果,王山騎小三輪撞樹翻倒,摔至肋骨骨折,城管一笑了之,走了。
王山醫好傷后,狀告城管賠償損失。一審,法院認定城管部分行為違法,賠償2.7萬元。城管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城管嚴重違法,并指城管見死不救有違社會公德。
站在城管的立場,這案子真是冤大了,明明是在“依法行政”,不但未獲法院支持,還要輸官司,受到法律和道義上的譴責。今后還有人干這活嗎?
先別忙喊冤。看看法院的判決,一審二審,從區法院到市中院,對城管行為的措辭是加重的,從“部分違法”,到“嚴重違法”“有違社會公德”,步步升級。為何?原來,二審時的主審法官,恰巧事發時在場,目睹了全過程,雖然其庭審時申請了回避,卻也成了最好的“目擊證人”。可謂“眼見為實”!
城管執法,本身沒錯。但法律有邊界,執法須謹慎。“依法行政”,不僅體現在出發點和目的,更在于執法的程序正義和實施過程需恪守法律邊界。小販逃避,表明其沒有暴力抗法,城管駕車追趕,其行為則有“危險性和侵犯性”,理當為小販的受傷負責。更何況,城管看到小販摔傷不施救,反而顧自離去——“見死不救”,法院斥其“有違社會公德”,亦可謂義正詞嚴。
說到底,執法與被執法者之間,終究不是“貓與鼠”的關系,而是平等的“人與人”的權益博弈。貓對待鼠,自然不用顧忌其感受、好惡,不用考慮其痛苦喜樂,即便死了,關我鳥事?但人與人就不同了,執法須授權,越界即違法;而被執法者,只要法律未裁決剝奪,其任何權利都不得隨意侵犯。近年來,為何屢屢暴發城管與市民小販的沖突,其根源恐怕還在于“貓與鼠”的認識錯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