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紋身大漢,不穿制服,拿著電棍巡街,看到‘不入眼’的路邊小販,一腳就把花盆、水果踢翻”,這是近日網上對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糧豐街“執法”情形的一些描述。寧波回應紋身男巡街粗暴執法:為保安公司員工。并且海曙區城管局再次申明,這些人與城管局無關。(8月22日《現代金報》)
在城管執法中出現的問題,城管局卻“再次聲明” 與城管局無關。就象出了問題說是“臨時工干的”一樣,無非是“再次”將責任推得干干凈凈。他們把責任推到街道下屬的一個保安公司,并且理由充分:認為人是保安公司雇的,工資是保安公司發的,事是保安公司人員干的,不找保安公司找誰?這就讓人搞不明白了,保安公司的人無事去搞城管,如果不是吃錯了藥,那么只能說是“吃飽了撐的”。
我們看看這些保安是如何工作的。“那輛皮卡車是協助用的城管執法車,在我們隊員人力不夠時,他們會往車上拿東西,但基本上都跟城管隊員在一起的。只要車上有隊員,或者跟隊員一起整治的,且開出了暫扣、抄告單,他們就能協助拿東西。”開的是城管車,跟的是城管員,干的是城管事,執的是城管法,出了事卻說“與城管無關”,這是在糊弄誰呀?
出了問題向“保安”身上推,這實際上是出了問題說是“臨時工干的”翻版,讓保安當上了替罪羊。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推托責任的方法比“臨時工干的”手法更高明:一是保安身手好,干事賣力;二是不用付工資,是廉價的勞動力;三是本身有單位,出了事可以推到保安或者保安公司身上。
如果我是城管部門的領導,怎么會舍棄這些“既可以干事且不用但責”的保安呢?所以盡管這次保安“惹了事”,但以后類似“保安”這樣的人還得用!下一次出了事,除了說是“臨時工”、“保安”干的外,還可以說是“保潔員”、“安全員”、“水電工”、“協管員”干的。總之,與城管局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