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秦安籍農民工李成義進京打工18年,其間先后在工地干過小工,當過街道清潔工,在學校、禮品公司、法律服務公司、文化公司、醫療公司做過雜務工,前后換了十幾個工作,卻沒有一家給他上社保的,有些單位所有員工都不上社保,有些單位不給農村戶口的員工上社保。直至最后換到北京雍禾植發醫療公司,今年3月3日才真拿到社保卡。(7月8日《人民日報》)
難怪李成義特別感慨:“算算18年里,14家單位只有1家給農民工上社保,這樣的幾率感覺比中彩票還難。”如果李成義從進京務工之初,企業就給他辦社保,那他的養老保險連續繳費的時間就有18年了,已經超過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下限(15年),個人賬戶儲存額也會很可觀。然而,在既往的17個年頭里,李成義所經歷的13家企業都不給上社保,社保賬戶為零,全都“白干”了。當然這讓李成義很傷感,不過,我認為,國家的相關法律應該更悲傷。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全部職工依法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強調全覆蓋,當然包括農民工在內。由李成義案,我們可以“窺豹一斑”,國家的這項制度遠未落實兌現。務工18年、14家單位只有1家給上保險,足見給農民工上社保的用人單位概率之低,1:14,7.1%啊!這是首善之地北京的情況,若是邊遠地區,其比率不知還會低到到何種程度?農民工不給上社保,在一些地方成為“多年一貫制”。我的一個親戚已經在南京某建筑公司打工20多年了,至今也未給上社保。
農民工被排斥在社保之外誰之過?不少人肯定會說責任在企業。這話似乎不無道理,是因為企業沒有申辦和繳費呀!辦社保是要花錢的,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天性,他們自然不會情愿自割己肉為職工買保險。法律的條文和道德的說教,與逐利相比,難免黯然失色。所以社保是依法強制推行的,沒有自愿與否可言。
法律只是白紙黑字的文書,其自身不具實際的行為能力,必須靠相關執法部門實施。再給力的法律,若相關執法部門不給力,其法律也是一紙空文,了無意義。可見,在一些地方,農民工上社保比中彩票還難,問題出在企業,根子卻在執法部門。倘若政府執法部門都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恪盡職守,檢查監督到位,對拒不依法辦事者,嚴懲不貸。試問,哪家企業還敢不給農民工上保險?
所以,面廣量大的農民工之所以成為被社保遺忘的角落,歸根結底是政府部門作為不力或不作為造成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規定,用人單位不依法給農民工上社保,顯然與政府部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有直接關系,那就應該追究他們的責任,并負責賠償農民工的位上社保的損失。倘若當真實行這種“倒逼”機制,我想,各地政府部門肯定會窮盡手段和措施,依法檢查督促用人單位落實社保法規,農民工被社保遺忘的現象將不復存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