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醫療衛生條件的改善,人們的預期壽命顯著增加,身體健康狀況也得到了明顯提升。相當一部分老人在退休以后還有充沛的精力進行工作,勞動力市場業已存在隱性的延遲退休。
一面是延遲退休年齡,另一面是退休人員再就業,為實現兩者之間的有效銜接,緩解養老金支付壓力,可以嘗試建立彈性領取養老金制度。即老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退休以后自主選擇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由政府出臺相關政策作為保證,老人與養老金支付部門簽訂延遲領取養老金協議。例如,60歲退休的老人,選擇在65歲開始領取養老金,在預期壽命不變的情況下,領取年限減少,領取時間延后,作為補償,應該提高老年人領取養老金的數額,具體提高金額可以借助精算技術計算得出。
按照《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假設一男子25歲參加工作開始參保,月薪5000元并保持不變,同時以2012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量標準,60歲退休可領取月養老金2998元。如果該男子退休時自愿簽訂協議延遲到65歲開始領取養老金,假定一年期定期利率為3.25%,預期壽命為85歲,根據資金的時間價值理論,在復利計息的前提下,該職工從65歲起每月可領取4098元的養老金,多出1100元。
彈性領取養老金制度,不僅提高了可供運用的社保基金,有效緩解了養老金缺口的壓力,還賦予了退休老人充分的自主選擇權,提高了老人的養老金水平,為延遲退休政策的制定實施奠定了基礎。此外,彈性領取養老金制度并不局限于社會基本養老,商業保險同樣可以參考借鑒,旨在滿足老人差異化的保險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