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關于參保人員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明年起,在本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但全部繳費不滿15年的外地戶籍人員,可申請延長補足不滿年限后,再辦理退休手續。這意味著外埠參保人員北京退休的限制進一步放寬。
據了解,從2011年7月1日起,外埠戶籍人員在符合相應條件的前提下,開始允許在本市辦理退休手續。需要滿足的兩個條件就是:一是男性滿50周歲,女性滿40周歲以前在北京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外埠人員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二是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在各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年限累計至少要滿15年。這意味著北京的養老金開始向外埠戶籍人員打開“懷抱”。但在“利好”的同時,不難看出,兩個年限的限制中,必然會產生一個中空地帶:對于在北京繳費年限確實滿10年、但整個繳費年限又不滿15年的這部分外埠戶籍人員,就存在著兩難的境遇,到哪里退休都面臨無法滿足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必要條件。
就此,日前,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關于參保人員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首次明確表態,明年1月1日起,不足15年者可通過延長繳費社保費的方式以滿足退休的必要條件。外埠參保人員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提出延長繳費書面申請,并于次月開始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即達到15年的繳費年限。之后,由社會保障事務所為其申報辦理退休手續,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核準的次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管理。
而對于延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外埠參保人員,仍不滿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男滿25年,女滿20年)可自愿申請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對于符合在本市延長繳費條件的參保人員,通知中強調,如果因工作需要單位繼續留用,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留用時間及有關事項,報市或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并將備案后的書面協議在社保經辦機構留存。留用期間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繼續按本市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留用結束后,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仍不足規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長繳費。
新聞內存
繳費標準
基本養老保險: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標準,以上年市社平或社平的60%為基數,按20%比例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以上年市社平70%為基數,按7%比例繳納。
享受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自人力社保部門核準的次月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外埠參保人員在延長繳納期間,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繳費滿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