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南寧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近日出爐,這是南寧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立法。其中明確:拒絕給老弱病殘孕讓座,經勸阻仍不改正的,駕駛員、乘務員可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9月27日 《人民日報》)
“拒絕提供服務是不是就要趕下車?”意見稿一出,立即引來廣泛關注。大家在肯定立法初衷的同時,也提出了很多質疑。筆者感覺此種意見有待商榷,明顯是道德層面的事情,為何要讓法律來越俎代庖?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這作為中國傳統的精髓所在,理應在生活中被我們積極推廣,但凡事都有個度,如果把這個來作為立法的標準,確實有點過于被拔高。
另外我們有理由發出這樣的質疑,就是推出這種征求意見稿的,是那些平時經常坐公交上班的人群嗎?如果是的話,在城市早晚高峰之際,別說讓座了,恐怕連擠上車都是件幸運的事情。所以在公共交通資源還沒有有效飽和的時候,就用曲線的方式來完成尊老愛幼的另一種救贖,實在是讓有點站著說話不腰疼。這讓筆者想起那位乘坐無空調公交的交通局局長,那次“冒汗旅途”讓這位官員作出了及早更換空調公交的承諾。當然我們在這并不去求證南寧公交的決策者們是否有充足走基層的經歷,但是客觀事實是,很多時候座位的飽滿導致老人無座的尷尬,真的無關道德,而是有關城市硬件的缺位。
另外我們也無法回避一個事實,如果拒絕讓座,就要被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這算用錯誤來糾正錯誤嗎?乘客手中的車票就是和公交公司簽訂的一紙合同,在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公交公司有責任和義務來把乘客安全的送到目的地。現在“不讓座就趕下車”的管理辦法有種先入為主的沖動,但是我們還是不能忽略掉公交和乘客最天然的契約,同時更不能輕易的將其棒殺,雖然它有不尊老愛幼之嫌。
突然間筆者的思維跳躍到“小政府、大社會”的字典中去,在這個新聞中我們也可以用這種邏輯思維去解讀。如果政府的管轄范圍已經深入到“不讓座就下車”的理論陣地上,其實就已經有積壓社會秩序的自我恢復能力。我們提倡尊老愛幼、給弱勢群體讓座位,但這和公共場合吸煙不同,他們這種行為并沒有導致犯法,所以就不能用強制的手段進行處理。在伊斯蘭國家有很多相似的法律,不過他們是建立在嚴厲的宗教制度之上。而我們是法治國家,在法律基礎上建立道德的高樓,的確有點強人所難。
筆者認為,多增加城市的公交數量、多給出交通高峰期的出行指導,應該是政府的抓手所在。而在“不讓座就趕下車”這個單獨問題上,就沒必要用公權力強行擠入,權力越大,個體的空間就越小,這應該是不爭的事實。所以不要輕易的把公交和乘客的契約精神趕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