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本來應該在校學習知識,在社會、家里享受關愛和溫暖,可有少數未成年人卻因交友不慎、貪玩好耍、金錢誘惑等種種原因,誤入毒品的泥潭,給家庭、社會蒙上陰影。《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獲悉,2011年1月至2013年7月,該轄區檢察院共辦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犯罪案件54件76人。辦案檢察官發現,留守未成年人已成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主要群體,亟需引起全社會高度重視。(9月9日《法制日報》)
留守未成年人走上吸毒等違法犯罪道路,我們首先指責的是家長監護責任的缺失,但我們不得不承認,自己的孩子不學好,最后悔也痛苦的一定是家長。誰不想和孩子日日廝守?然而,愿望終究打不過現實。當就業壁壘暫時還無法打破,外出打工在很長時間里還將無法改變,如果我們還有惻隱之心,對他們當初選擇背井離鄉的辛酸和無奈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寬容。那么,將留守未成年人的問題完全歸罪于他們,就有些站著說話不腰疼。
按理說,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家長作為第一道防線,即便失守,也還有第二、第三道防線把關,也就是學校和監管部門。按照義務教育法規定,學校不僅有教育責任,更有控輟義務。如果身在校園,何以“多集中于賓館、KTV、網吧”?當他們踏足這些“雷區”的時候,學校在什么地方?還有公安、文化、工商等監管部門,如果執法夠嚴格,未成年人進入這類場所的機會就會少一些,如果社會治安狀況夠好,沒人引誘也就不會被人引誘。這兩道防線的輕易失守,更值得追問值得反思。
而更值得反思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滯后?,F代的孩子,十小幾歲就已經成熟成了“小大人”,一些“未成年人”的違法手段,已經到了讓成人瞠目的地步,哪里還有一絲《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未成年人”那種貪玩、童心未泯的小頑童的影子?可我們竟然還墨守著這個21年不變的陳法。類似法律條款更顯得溫情有余而威嚴不足:如附條件不起訴、定罪量刑從寬原則、盡量適用緩刑原則等,這如何能阻止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尤其對染上吸毒惡習的孩子,“歲小不懲”無異于放虎歸山。一些“未成年”孩子之所以屢抓屢犯,《未成年保護法》恐怕“功不可沒”。
未成年孩子是祖國的未來,更是家庭的希望,挽救吸毒等違反犯罪的留守未成年孩子,是全社會的責任。但要筑牢“三道防線”,還須對目前的制度動動“手術”,比如改革戶籍制度,以消除城鄉就業、醫療、住房、教育等人力轉移壁壘;比如完善監護制度,用法律來對失責或未盡義務的責任主體進行懲戒。而要讓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迷途知返,下調對未成年人的追責年齡更應是題中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