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參保率不高除了企業的原因,也有農民工自身的因素。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反映,外來務工人員的自我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不強。常常因為“怕花錢、嫌麻煩”等原因不參保,對雇主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金等行為聽之任之。還有些農民工完全不了解辦理保險的相關規定和保險的辦理流程。(9月5日《經濟日報》)
農民工參保是個老生常談的話題,類似話題還有年薪休假、節假日加班加薪等勞工權益等問題,如果真的像律師們說的“外來務工人員的自我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不強”,恐怕有失公允。
單就“自我維權意識和意愿而言”,中國城市白領以及龐大的產業工人群體和城市私營業主雇傭的勞工都不缺相關的概念,在最初的應聘階段,應聘者大都會向雇傭方提及薪金水平和福利待遇,其中必然要提及的就是保險情況,“三險一金、五險一金”是城市就業人群中的生活常識性詞匯。
事實上,考量農民工參保情況時,其關鍵詞不在參保,而在“農民工”。
作為城鄉二元結構的一方,農民工依然戴著“農民”的帽子,所從事的“工”就自然與城市人口從事的“工”形成了與二元結構趨同的分野。盡管有政策作為指導性的保障,“2009年以來,國家相繼發布《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等規定,并修訂了《工傷保險條例》。這些規定都明確農民工也應當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可以按規定實行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關系跨省市的轉移接續。”但實際情況是農民工參保情況令人堪憂。
農民工和雇主之間達成的勞動關系中,農民工的相關“意識”和雇主的“無良”之間都可作為參保率不高的理由,但在兩者之外,政府應該有所作為,特別是在制度設計和制度保障方面,既要保護農民工作為勞工的利益,也要保護雇主的利益。遺憾的是,在現實生活中,農民工的利益保障先天就有別于城市人口,制度設計的“固化”才是農民工利益受損的根本原因。
理論上,農民工和城里的產業工人或其他城市就業人口一樣,都應該屬于“勞工”的范疇,除了政府的相關制度作為兜底,工會組織也應成為保護每一個勞動者(包括農民工)的利益的代言人。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點是由政府、工會的雙重干預下尋求的共識,而不應該像律師們說的那樣歸結為農民工的意識缺乏和潛臺詞里“無知”。
中國新一輪的改革開放過程中,勞資關系中矛盾是客觀存在的,周期性的和區域性的“用工荒”從某個層面上考量其實就是勞資關系矛盾的爆發結果,解決任何一方的困難不能用弱勢一方的“弱點”作為原因——叢林法則不是經濟社會的正常狀態,制度兜底才可能實現公平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