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市政府宣布,從9月12日起,符合簽訂購房合同(含預售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適房,業主在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后的經濟適用房可通過買賣、贈予等方式處置該住房,但其中增值收益的55%必須歸政府所有。
經適房如何退出值得討論。按照杭州的決定,既可以在市場上拋售,所得房款則由業主和政府按一定比例分割,也可以由政府回購,但政府必須向業主補足差價。不管采取哪一種途徑,原來的業主都可以因此得到一筆售房收入,這未免與政府投資建造經適房的本意相背離。由政府投資建造的經適房,本是為了給中低收入者解決居住困難的,結果現在成了讓業主可以賺錢的途徑。更為麻煩的是,由于政府掌握了經適房的分配權力,因此也產生了權力尋租,近幾年一些地方曝出的經適房分配丑聞表明,為數不少的經適房業主其實并不是真正的住房困難戶,特別是一些由國企參與建造的經適房,完全演變成了單位提供給職工的福利,這也是促成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停止建造經適房的一大原因。
解決經適房的這個問題,其實還是應當回到經濟學的常識。一般地說,房屋建成以后,隨著時間的推延,它的價值只會折舊,像經適房這種在居住上并不很舒服的住房,折舊應該更快。但事實上現在即使是經適房,如果拿到市場上,它的價格也會上漲,其中的關鍵因素在于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在升值,最近10年來我國一些大城市的房價之所以猛漲,其關鍵因素正是在于政府壟斷了城市土地后,地價飛速上漲,并推動房價上漲。因此,經適房業主得到的房屋升值,其實主要是土地升值,但是,他們當年住進經適房,并沒有在土地上有絲毫投入,現在與政府平分這部分收益,這未免使社會公眾感到不公平。
經適房在建造和分配過程中,并沒有走市場化的路徑,那么,今天它的退出,也不宜按市場化的路徑到住房市場上拋售,讓其產生套利空間。對于一些已經因為家庭經濟條件好轉而喪失繼續居住經適房的業主,政府應該回購其經適房,其回購價當然應該體現對業主的補償,但只能依據其當年的出資,適當考慮其居住期間的物價上升指數。回購后的經適房,在政府取得完全產權后,應以改造成廉租房為主,供給新出現的居住困難戶和外來務工者租住。按照這樣的制度,經適房至多只能具有保值空間,而不能產生套利空間,這樣,圍繞著經適房的尋租空間可以大為縮小,而政府也可以繼續行使其幫助貧困者解決居住需求的行政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