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多月時間內,重慶男子石某在內江6家藥店多次購買同類功效的保健品上百盒。在向食藥監管部門投訴后,這些保健品被認定為“三無”產品,為此,石某通過訴訟,要求6家藥店退還貨款,并賠償貨款10倍的賠償金。在一審法院判處這兩家藥店“退一賠十”,藥店不服而上訴后,日前,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11月30日《成都商報》)
很多人都知道,在新的《消法》頒布實施之前,全國數不清的職業打假人,基本上都是通過“知假買假”的方式來賺錢牟利的。而隨著新《消法》的頒布實施,國家正式對“知假買假”說不,不再對這種行為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從某種意義來說,也就斷了不少職業打假人的一條生財之道。
不過新聞中這個案例,卻不太一樣。當事人石某在不同的藥店購買了多達上百盒的同類保健品,單純從數量上看,就已經超過了他自用的可能。而后當地法院也查明,石某購買了這些保健品之后,自己并沒有服用,而是用于投訴、舉報和索賠。正是基于這一點,上述六家藥店中有四家藥店和石某達成了調解協議,但是另外兩家卻以新《消法》不再保護“知假買假”,而石某的身份不是普通消費者,其行為涉嫌知假買假為由,拒絕調解,即便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后,也提出了上訴。
不過令很多人不解的是,一二審法院都支持了石某的訴訟請求,而駁回了藥店的上訴請求,這又是怎么回事呢?法院當然不會刻意偏袒作為消費者的石某,實際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意味著,雖然新《消法》不再保護“知假買假”,但是對于食品和藥品,卻并不在這個范圍之內。換言之,消費者不管是不是“知假買假”,只要買到了假冒偽劣的食品、藥品、保健品,都可以向商家索取十倍賠償,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而國家法律之所以做出這樣的“特別規定”,目的也很明確,那就是對食品藥品領域的制假售假現象形成高壓態勢,調動消費者的力量參與對食藥領域制假售假現象的遏制和打擊力度。
這一案例的判決結果,顯然具有標本意義,對商家來說是堂普法課,也是堂警示課,要想不被消費者“知假買假”遭遇十倍索賠,還是老老實實,不賣假貨得好。而對于消費者來說,卻是一種鼓勵,只要買到了假冒偽劣的食品、藥品、保健品等等,盡管去和商家索賠就是,商家如果不賠,則不妨和其對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