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信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各大移動支付平臺紛紛推出“延遲到賬”服務。不過,有消費者反映,設置“延遲到賬”后,僅能延長到賬時間,無法撤銷轉賬錢款。且在明確知曉收款方是騙子的情況下,轉賬者想要在“轉賬—到賬”時間段內追回錢款,也困難重重。對此,有人質疑:設置“延遲到賬”功能意義何在?
為消費者提供“延遲到賬”選項,大背景是電信詐騙案件頻發,需要給轉賬者預留時間,以應對轉錯賬或者被騙轉賬的特殊情況。該措施見于央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轉賬服務應當向存款人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轉賬方式選擇,存款人在選擇后才能辦理業務。”但具體到撤銷轉賬方面,只規定“個人通過自助柜員機(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設備)轉賬的,發卡行在受理24小時后辦理資金轉賬,在發卡行受理后24小時內,個人可以向發卡行申請撤銷轉賬”。可見,如果將“延遲到賬”和“撤銷轉賬”視為防范金融詐騙的兩個必要步驟,所有支付機構都支持“延遲”,那為什么只有ATM機轉賬支持“撤銷”呢?這種設計看似不合理,但在具體運作上卻最大程度尊重了現實需要。
其實,金融交易秩序沒有也不該有“撤銷權”。因為交易的本質是效率,是“轉賬—到賬”的單向邏輯,尤其是以信用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更不允許隨意“撤銷”。舉個例子,甲乙之間做交易,乙方發貨,甲方同步轉賬,你能想象轉賬之后可以隨意撤回嗎?當然,人們保有后悔的權利,但要通過不損效率的手段伸張,比如甲乙產生交易糾紛,甲可以用訴訟、協調等正當方式追回財產。既然如此,為什么央行會給ATM轉賬“撤銷權”?這是因為該方案是從具體問題出發,有較為明顯的針對性。通過對一系列電信詐騙案的歸納,我們發現很多騙局都是借道ATM機所為。工行的一項統計數據表明,從2013年至2016年,攔截ATM等自助終端渠道電信網絡詐騙33023起,占所有渠道的32.94%。這些被騙者大多是不懂互聯網的老年群體,或者深陷恐慌的特殊人群,給他們多一次機會是可以理解的。
不難看出,新規是一種兼顧市場效率和社會正義的暫時性方案,既能有效防范一些通過ATM機施行的詐騙,也保障了人們通過其他支付手段進行及時交易的權利。回到問題之初,一些移動支付平臺提供的“延遲到賬”只有延時功能,看起來作用不大,但實際上豐富了消費者的選擇,也提供了容錯和反應的時間。它所延伸出的功能意義,更在于敦促平臺投入更大努力,保障消費者的資金安全。首先,要明確支付平臺不可能推出“撤銷權”,但消費者可以通過和對方協調、向客服投訴等手段,追求將損失降到最低;其次,要正視網絡交易的復雜性,通過完善技術服務、客戶服務等保障交易安全,比如識別金融詐騙,對非好友關系轉賬進行提醒,重視消費者舉證和處理責任,以及推出一些商業類的財產安全險,等等。
無論如何,消費者對于“延遲到賬”功能持有疑問,根本原因在于一些電信詐騙案件仍時有發生,金融安全也有待進一步提高。面對這個問題,寄望于申訴、協調等事后處理的同時,我們也應該努力提高自己的判斷能力、防范意識,學習一些基本的金融知識,了解某些金融詐騙的手段和形式,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