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24 11:45:06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朱昌俊
單位為了防止有人冒領補助,需要已經退休的老人證明自己還健在。家住南京六合的丁大爺已經84歲了,雖然行動不太方便,但還是來到了轄區派出所,請派出所開具一份證明他還活著的證明。按照公安部的規定,派出所已經不再開這類證明了。最終,派出所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為老人開具了證明,證明他的戶籍仍在派出所轄區,并未注銷。
又見需要證明自己健在的“奇葩證明”。盡管公安部門已明確要求,對此類證明一律不再開具,但考慮到老人的實際情況,涉事派出所還是作了“人性化”處理,這一做法值得肯定??蛇@類讓辦事民眾與公安機關兩頭犯難的證明難題,終究不能只靠公安機關的“通融”來解決。
客觀而言,相關單位在補助發放上,要核實領取者的真實身份或是否仍健在,這并非無理要求,但所謂的核實,就是要求領取者必須自證,要從相關機構那里獲得“權威鑒定”,這顯然是值得商榷的。事實上,在當前的信息社會,其實有太多的辦法可以核實一個人的真實身份,而并不一定要本人到場或是必須到公安機關那開證明。比如,新聞中就提到,可要求辦事者提供一張與當天報紙的合照,抑或是進行即時的視頻也有同樣的證明效力。
然而在現實中,即便是公安機關明確了不再開具相應的“奇葩證明”,仍有不少部門和辦事機構提出種種要求,而非采取靈活辦法,其實再次凸顯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很多時候,辦事機構要求開具各類證明,不過是為了弱化機構自身應盡的審核義務與責任承擔。個中邏輯并不難理解——反正有權威機構背書了,即使出現錯誤,也可成功規避自身的責任。
因而,在上述背景下,要徹底消除“奇葩證明”所存在的土壤,除了通常意義上所說的從技術角度突破各種信息壁壘,實現“讓信息多跑,讓人少跑”,或還需要打破長期以來所通行的由自己來證明自己的舉證邏輯。
有必要看到,這一看似“天經地義”的舉證邏輯,其實存在著不少弊端。第一,過于依賴讓辦事民眾自己證明自己,在無形中反而增加了信息造假的可能性,畢竟人都有趨利性,這從并不少見的各種“冒領”現象就可以看出;第二,要求辦事民眾自己證明自己,那么相應的,也就意味著到底如何才能證明自己,其標準和決定權都掌握在公共部門或機構的一方,如此也就更容易出現推卸責任的“刁難”現象。第三,既然證明的責任完全推給了服務對象,也就自然降低了公共部門對于“信息自由流通”的需要,這對于充分調動相關改革的積極性顯然是不利的。因此,面對“奇葩證明”難消的現狀,不妨借鑒司法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讓公共機構自身來承擔起更多核實與證明的責任。
當然,哪些基本的信息應由公民個人提供,哪些應由辦事機構來倒查、審核,并非絕對,關鍵是要讓這種證明、審核的責任與義務在公民個人與公共部門之間實現合理的平衡。比如,起碼的一點應是,只要公民能夠出具包括身份證、戶籍資料等在內的常規證件,就不應該再習慣性地要求找公安機關另開證明,即便有所“疑”,也應該由辦事機構自己去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