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奇葩證明,只不過是無形的“推責”思維凝結成了具象化的“開證明”。
“奇葩證明”猛于虎。節后上班第二天,一份“奇葩證明”迅速成了“網紅”。
據報道,湖北恩施鶴峰縣一農業銀行儲戶在鶴峰支行兌換殘損人民幣時,被要求開具不是人為故意損壞的證明;隨后當地容美派出所在“證明”中稱,該行提出的要求不應由公安機關受理,且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原本就是銀行應無償辦理的業務,“愿你單位端正態度”“不要讓老百姓多跑路、跑瞎路”。
容美派出所這一“回懟”銀行“奇葩證明”的“證明”,不僅道出了公眾心聲,而且從法律層面來看,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近年來,經過從中央到地方的清理之后,來自一些政府部門的“奇葩證明”已經大大減少。但“殘損人民幣證明”的出現,則表明現在一些社會機構的奇葩證明似乎仍然在頑固地存在著,值得重視和警惕。
依據2016年8月公安部等12部門發布的《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上述銀行要求的“兌換殘損人民幣不是人為故意損壞的證明”,確實不屬于公安機關依法應當出具的證明。
另一方面,依據相關人民幣管理法規,這一“奇葩證明”事實上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如《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這意味著,銀行“為公眾兌換殘缺人民幣”,依法必須是無償、無條件的,根本無需任何其他前置證明。
銀行這樣的企業,一個金融服務單位,根本無“權力”可言,卻擺起架子,給儲戶出難題,不可謂不是一件令民眾感到窩火的事情。
這些“奇葩證明”,明著是為難辦事者,其實是辦事單位或機構保護自身的利器。有了這一紙證明,無論出了什么事,也能夠使其擺脫主要責任。而這正是“奇葩證明”的如意算盤,這便是諸如“證明你媽是你媽”之類“奇葩證明”屢禁不止的荒誕溯源。
其實,不止是銀行,很多社會機構,都有類似的“工作作風”,或者干脆把這種“開證明”當成了一種“工作思路”。據報道,公證、保險、銀行、私企等社會機構的證明索要量仍很大。就銀行而言,貸款要求開“單身證明”、取亡父存款要證明父親沒有私生子等等“奇葩事件”層出不窮。
所謂奇葩證明,只不過是無形的“推責”思維凝結成了具象化的“開證明”。而滋生這種思維的,是市場競爭和選擇的匱乏,使得服務的主體和客體角色錯位。
換句話說,這些銀行等社會機構,和真正市場化的一般企業還有本質區別。市場化的企業,以盈利為目的,服務質量的高低,決定著它們的客流,進而決定著他們的生意、利潤、品牌、口碑等。但很多社會機構并不重視這些。正是缺乏這種內在的企業本能驅動,一些社會機構才有了要求開具奇葩證明的傲慢。
這些奇葩證明,并非是沒有相關的規范程序,而是這些辦事的社會機構,違反了既定的程序、流程,節外生枝。眼下,對于這些社會機構的奇葩證明,直接有效的措施是建立透明、便捷的投訴渠道,通過及時的曝光形成具有威懾性的監督,爾后對相關機構及工作人員進行處罰。如此,發源于社會機構的“奇葩證明”才會慢慢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