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農民李志洲2008年因與其兄土地權屬糾紛,不滿法院判決不斷上訪。迫于信訪形勢與維穩壓力,2011年河南項城市王明鎮政府以“困難救助”形式給了李志洲10萬現金,并于2012年11月簽署了一份“拿錢,息訟,罷訪”的協議。2016年5月,河南周口市鄲城縣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對李志洲提起公訴。李志洲因不滿民事判決不斷上訪的行為成為檢方指控“敲詐勒索”的手段,收取當地政府10萬現金,成了“敲詐勒索”的犯罪結果。(7月23日澎湃新聞)
李志洲不斷信訪的行為不應定義為敲詐勒索政府,因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核心要件應是“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李志洲以“纏訪”形式表達訴求 的行為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威脅與要挾,而是當地政府基于信訪形勢和維穩壓力自我推測出來的“威脅與要挾”。李志洲不斷上訪不是為了敲詐當地政府的“公私財物”,而是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民事判決結果不滿要求法院重審改變原判決結果的訴求表達。當地政府為了減輕信訪壓力,以10萬元人民幣換取李志洲“息訟、罷訪”的結果,并以“協議”形式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大概當地政府也意識到這種“協議”的荒謬與違法性,于是將支付的10萬元描述為“困難救助金”,以期獲得協議的正當性與合法性。但,這種“給錢-息訟-罷訪”的約定已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不因描述為“困難救助金”就當然有效。如果當地政府認為支付的10萬元現金違反了財政預算規定,要挽回這樣的“損失”,應以“協議無效”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裁判返回。但以“敲詐勒索”入罪,將當地政府自我設定為被敲詐的“被害人”,檢察院還鄭重其事地提起公訴,估計下一步法院還會做出有罪判決。在依法治國的當下,這的確是一個不折不扣的笑話。
需要知道的是,各級政府對“長期上訪、越級上訪、不斷纏訪”的“違法上訪”行為的確很頭痛。而很多權益受到損害的群眾,之所 以選擇“上訪”,一是因為通過上訪可以讓自己的訴求得到有效、快速解決,減少冗長的時間成本,二是通過司法裁判方式獲得權益保護的法定程序已走完,無路可走,三是很多訴求不屬司法裁判的受理范圍。但事實是,當地信訪部門很難在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解決上訪群眾的訴求,一是很多訴求不屬于信訪部門解決范疇,二是很多訴求需要不同部門的參與和協調,訴求事項時間跨度大,法律關系復雜,當地信訪部門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信訪部門現有職能職責的定位,在處理上訪訴 求的時候,不免擔心于法無據,作為有限。于是就出現了“長期上訪、越級上訪、不斷纏訪”的現象,當地政府在“維穩”壓力下,“以錢換取罷訪”的行為,就見怪不怪了。
必須指出的是,很多上訪群眾的上訪行為的確違反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屬于“違法上訪”。但我們應該思考:是什么原因讓這些群眾將“長期上訪、越級上訪、不斷纏訪”作為唯一選擇?當公民權益受損,走完所有合法救濟途徑都得不到有效解決的時候,不選擇“長期上訪、越級上訪、不斷纏訪”,還能選擇什么?當然也可以選擇放棄權益,只是,對很多普通老百姓來說,放棄權益就等于斷絕了自己生存的路。所以不能放棄、不敢放棄。
從這個意義上而言,解決群眾“纏訪”的根本之道,還得從“為人民服務”入手。各級政府及相應職能部門,能依法行政,依法作為,法無授權不去為。司法裁判應獨立公正,不要枉法裁判,不要制造冤假錯案。在這個前提下,對那些“違法上訪、越級上訪與不斷纏訪”的群眾,才能“依法處理”,以形成良性循環與良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