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按照《意見》要求,將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嚴厲查處拖欠工資行為,努力實現到2020年基本無拖欠的目標。人社部副部長邱小平表示,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先簽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在工資發放上,《意見》將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確保專款專用。
農民工欠薪問題可謂由來已久,大有積重難返之勢。2003年,四川農民工熊德明向總理討薪的事件,引發了這一問題普遍而持久的關注。自此,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斷出臺各項政策規定。近年來,幾項政策力度尤為明顯。2012年推出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明確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并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3%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保證金根據省、市、縣各級項目審批權限實行層級監管,并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201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明確,這意味著承包商惡意欠薪農民工,假如數額較大,負責人將有可能被判刑。此外,每年歲末年初,人社部門也聯合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加大涉及農民工報酬爭議的處理力度,同時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健全勞動保障行政監察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大對欠薪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此次全面推廣農民工實名管理制度,并明確了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總負責方,似乎針對農民工群體工資支付的保障已經相當完善,甚至于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不可謂不周到。然而,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不是簡單一兩個無良老板惡意欠薪導致的,也不是支付制度層面的問題,而是一種系統性的問題。在為監管方的周到叫好時,也有必要意識到解決問題時按下葫蘆浮起瓢的情況。
農民工被欠薪,占據了被欠薪群體的90%以上。為什么這樣的問題會頻繁發生,在于背后的機制。首先,農民工在和承包商建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時,往往不會簽合同。農民工本身的流動性很強,面臨的上崗競爭壓力也很大,直接面對的并非建筑公司或勞務公司,而是基于地域、血緣或者朋友關系介紹的包工頭。作為一個中介存在于農民工和建筑商之間,包工頭常常會拒絕簽合同,農民工沒有太強的法律意識,建筑公司也樂得省心。其次,與農民工產生勞務關系的承包商,絕大多數都采用“按工程結款”的結算方式。所以,建筑企業一旦遇到資金鏈的問題,很可能會無法按時“按工程結款”。而且在建筑工程領域,層層轉包的現象極其普遍,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了資金問題,最末端的農民工都會遭殃。
可以看到,農民工在面對欠薪時,最末端的他們幾乎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對于農民工來說,討薪時的集體行動,也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行為。去年年末,甘肅蘭州180多名農民工,向蘭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投訴施工方,即甘肅第九建設集團公司拖欠他們614萬多元工資。180多位農民工最終獲得了討薪成功,他們調動的是監管方的力量。也就是說,他們的集體行動并不能直接解決問題,而是需要調動政府力量,通過施加社會維穩壓力進行解決。
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的根本,不在于欠薪之后誰來解決,而在于避免欠薪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國家力量的出面,實名制、一卡通、銀行卡支付等技術手段的運用,所起到的效果一定是明顯的。但這本身并不能杜絕欠薪現象,因為農民工處于最末端,處于散沙狀的權力形態并沒有得到改觀。畢竟技術賦權農民工的本質,是增強他們的舉報能力,但如果能在法律上賦權農民工進一步組織化,那增強的就是他們的內在的維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