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為推動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各地政府相繼出臺細則。昨日有媒體報道,在一些地方,帶薪休假已開始趨于“強制性”。其中,蘭州規定符合條件的必須休年假,應休不休的年假不再補貼;廣西總工會則要求把休假工作落實情況納入評優評先條件,不執行年休假的企業,一律不予通過。“不休假就不能評勞模”一說,遭到了許多網友“吐槽”。
凡事喜歡搞“一刀切”,這是不少政府部門的老毛病。這次,一些地方老毛病顯然又犯了。
推動帶薪休假,既是落實國民的休息權,也為刺激經濟,助推旅游消費業。多年來,國內帶薪休假推行情況一直不是很理想,法定假日和帶薪休假本是制度配套,結果變成瘸腿走路。這才有建議采取強制帶薪休假一說。只不過,強制云云,主要針對那些執行效果比較差的民營企業和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這些企業是帶薪休假的重災區,外來務工人員是休假權的受損群體。
人社部的一項調查顯示,目前帶薪休假落實率約為50%。落實帶薪休假比較好的主要集中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外資企業,而一些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落實起來相對較差。蘭州等地的強制性規定,針對的卻是機關事業單位,這部分機構原本執行的情況并不差,再行硬性規定,不免顯得矯情。
當然,這些地方可能比其他地方執行效果差,但畢竟屬于行政權力能夠有效抵達的地方。“不休假不能評勞模”,也難免矯枉過正。在這些機關事業單位,推行帶薪休假,關鍵是做好工作安排和交接,讓休假者能暫時放下手頭工作。否則,在一些“長官意志”較為盛行的部門,哪怕工作人員想休息,也輕易不敢提出來。
更大的問題是,這些地方的做法,其實是念歪了經,既沒有把握帶薪休假的政策內容,也誤讀了強制休假的輿論呼聲。
帶薪休假,帶薪和休假缺一不可。這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二是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此外,根據相關規定,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
這就是說,職工既有休年假的權利,也有未休年假獲得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權利。上述地方如此強制休假,顯然扭曲了制度規定,損害了職工權利。此前,各地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有些企業不給假也不給薪,或者只給假不給薪。上述地方一定要給假,否則不給補貼,或者不給評先進,并非不折不扣地執行政策,而是不折不扣地與政策唱反調。
要么給休假加正常工資,要么不休假給3倍工資,就這么簡單的事情,為什么越搞越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