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在全國各地走動多了,難免有這樣的觀感:越是小地方,法治狀況往往越差,縣城及縣以下則更糟,權勢者或惡霸橫行現象非常普遍,人們更習慣于用拳頭或關系而不是法律來解決問題;而相比之下,反差明顯的是,越是大城市,法治程度則相對就越高一些。對上述差異,想必多數國人都多少會有所感觸。然而,其背后的原因又是為何?
在我看來,在上述表象之下,其實隱藏著某些規律性的內在機理。這主要體現在:
第一,法律的實施須臾離不開公權力作為后盾,而城市通常也是公權力的中心所在。這就決定了,越是小地方,距離權力中心越遠,法律實施的成本就越高,法律的作用自然也就越薄弱。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之外的機制,如暴力或人情自然也就比法律更為管用。當年美國的西部,也同樣是法律無力之地,解決爭議不是靠法律,而是比“誰拔槍更快”。而相比之下,越是中心城市,公權力與法律發揮作用的成本就相對越低。
而且,城市越大,違法行為包括違法濫權行為的監督制約的機制和力量,也往往同樣更為豐富有力。這首先是因為城市不僅是權力的中心,也同樣是監督性機制的中心。而且,越小的地方則越封閉,而城市中傳媒和信息更為便捷,違法現象很難被捂住。
可能還有一個相對隱秘、微妙的因素是:越是大城市生育率越低,因此城市家庭基本上都是小家庭,而很少像農村那樣,某些家庭或家族可能會有更多的男丁。如此一來,在城市中人們的暴力實力大致是平衡的,而很少會有某一方具有壓倒性優勢的現象。因而,人們發生爭議或糾紛時,往往更愿意通過法律解決,而不是訴諸暴力。
第二,熟人社會V S生人社會。很明顯,越是小地方,熟人社會的色彩越重,從而找關系比訴諸法律更方便;而且正是因為小地方熟人社會的色彩更重,利益關系就更為盤根錯節,法律就自然難以公正地執行。此外,熟人社會的另一個重要特點是人們更看重“面子”。在這種情況下,更容易出現“面子”因素壓倒法律標準的現象。
而在城市中,人的流動性和異質性要比鄉村強烈得多;越是大城市,熟人圈子的影響力就顯得越小。因此,城市總體而言是一個陌生人社會,托關系自然就相對更難。如此一來,人們解決糾紛和沖突便只能更依賴法律— 從社會學與歷史的角度觀之,法治本來就是調整陌生人社會的爭議和糾紛的產物。
第三,觀念與文化的差異。大而言之,法治是現代社會的產物。城市不僅因為以陌生人為主并從而決定了更需要通過法律解決爭議,同時也由于城市人口集中,人們行為的外部性更強,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更為復雜,關系和倫理自然也難以有效調整這樣復雜的社會關系。
而且,本質而言城市是經濟發展的產物,城市的經濟水平通常要比農村更高,同時城市有著更高的教育、文化水平,獲得和接受新的知識和觀念也更為便捷。就法治而言,這都無疑意味著,人們的法律意識通常更為強烈。而相比之下,越是小地方,人們的法律觀念顯然就越弱,越難以懂得通過法律來解決問題。
城市化是一個國家現代化的內在要求,也是其重要標志。從歷史上看,城市化對任何一個國家都影響巨大。可以斷言的是,城市化不僅僅意味著人口集中,以及意味著經濟效應的提升,同時也意味著新的生活方式和觀念,并將深刻地改變社會制度。城市化客觀上更為需要法治,并同時也為法治建設提供了有力的社會條件— 而在一個農業國家,是難以建成成熟的法治的。上述結論可以從社會學和歷史的角度找到堅實的證據,而并非戴著有色眼鏡去看待城市和農村。
當下我國正處于前所未有的城市化進程之中。這一過程不僅迫切需要法治來予以規范和保障,而且也為推進法治建設提供了重要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