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有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建議,將全市7萬多執法力量以及20多萬輔助執法人員重新整合劃分執法權,試點綜合執法方式,并建議將城管隊伍并入公安序列建立“城管警察”。(9月27日新京報)
坊間有句調侃,“收復釣魚島派城管去就可以了”,雖然有點夸大,但反映了城管在人們心目中的強悍。
由于立法中行政權力配置縫隙問題存在,由此帶來部門間職權碎片化,通俗而言,就是多頭執法,分散執法,而造成了一項工作多個部門在管理和執法,各有執法權。如對無照商販的管理,對應的應該是工商部門,但工商部門只管發證照,無牌無證的歸城管;規劃局管建房,但拆違的是城管;以此類推,環保污染對應的是環保部門,園林綠化對應的是建設部門,交通秩序對應的是交管部門,但一切“有礙觀瞻”的處罰行為都歸城管,……“現在的城市管理就是一個筐,別的部門不管的都往里裝” ,導致下力不少,成效不大,上級和群眾兩頭不滿意。
執法權分散影響執法效能,城管的職責是“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但其執法主體地位不明確、城市管理思路不清晰、執法行為的不規范致使城管被妖魔化。
在此背景下,人大代表的建議難免引人矚目。黨的十八大提出“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的頂層設計,而我國人多地廣,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使城市管理問題日益突出,借鑒國外建立行政執法警察制度的經驗,將城管過渡為“城管警察”或許是開拓思路的一種嘗試。
然而,設立“城管警察”首要一點是要厘清城市管理思路。明白為什么要設立“城管警察”?或者說城市管理的目的是什么?是為了城市表面的高端大氣上檔次,還是以民生為主,給稍顯散亂的小商販合理的生存空間?是以“管人”為主,還是以服務為主?其次,城市管理要制定出嚴格的法律條文、執法者嚴格按照法規執行依法依規,而不能依舊各自為政,一盤散沙,也不能以人治代替法治。其三,執法權邊界不清,相互交叉,帶來的就是很多執法工作的相互推諉,執法不到位。各職能部門則應當盡快歸位;權責義務要依法對等、工作職能清晰到位,否則即便設立了“城管警察”,給城管披上最新的鋼鐵盔甲,也難免招致異議和妖魔化,影響社會穩定。
因而,筆者認為“城管警察”需要經過廣泛的探討、爭議、實踐來加以論證,使其具有完備的法律立足點和強大的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