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清晨,高明荷城安泰街茶葉店一店主因拒拆違規廣告,持刀追砍一名城管執法人員。高明警方接到報案后趕往現場,遂鳴槍示警。目前,該男子涉嫌妨害執行公務而被捕。(9月24日《人民網》)
關于城管的新聞都已經不再是新聞了,之所以成為新聞無非就是暴力執法、暴力抗法。從湖南臨武城管打死瓜農,再到湖北城管執法過程中被村民用鋤頭砸死,城管執法在媒體界似乎陷入了一個不斷輪回的怪圈。發生在高明區城管遭店主追砍一事,無非又是一次暴力抗法,所幸的是警方及時趕到,防止了暴力沖突事件的擴大。
對于持刀追砍城管的店主,筆者認為法律自有公斷。但是在城管被砍并不是毫無過錯。新聞報道中提到,由于違規廣告面積小,因此執法人員沒有攜帶書面的處罰文書。
然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場交付當事人。也就是在做出行政處罰的時候必須出具書面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廣告面積小不能成為無書面處罰決定的理由。
很顯然,城管方面沒有依法辦事,這并不能因此為茶葉店店主開脫,但是如果城管執法人員依法辦事,發現茶葉店有違規廣告時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以后,收集相關證據,認真做好詢問筆錄,向當事人陳述違法事實和理由,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然后再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其享有復議和起訴的權利,最后再下發書面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套程序完整的走下來,讓店主知曉自己的違法事實,做出相應的陳述、申辯。幾天過去,就能夠在冷靜、理智的情況下接受行政處罰,也就不至于像新聞中提到的那樣暴跳如雷,拿刀追砍執法者。
其實,依法辦事雖然麻煩,但是在走程序的過程中能夠給相對人一點時間,認識違法事實,轉變逆反心理,在冷靜的狀態下接受處罰,可以減少執法阻力。同樣,對于執法人員來講,依法辦事也是在保護自己,城管執法集萬千爭議于一身,要想在爭議中全身而退只能以強大的法律武器為后盾,依法辦事,知法執法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