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新京報》報道:2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有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建議,將全市7萬多執法力量以及20多萬輔助執法人員重新整合劃分執法權,試點綜合執法方式,并建議將城管隊伍并入公安序列建立“城管警察”。
城管自始至終缺乏身份認同,不是由城管變成警察,而是在人民群眾中的信譽度較低之身份認同。如果要將所有執法部門或者政府部門來一次民意測驗的話,城管到底能達到何種檔次尚有待驗證。然而,就其在媒體以及公眾心目中的形象信譽而言,絕不可能得到高分數。
由城管歷史來看,該執法單位是由城市市場管理的繁榮而衍生的,其產生的歷史相當短。換言之,世間本無城管,只是管市場管市容管交通的多了,才有了城管。而以前的市場市容市場周邊之交通又由誰來管?答案是該由誰來管就由誰來管,城管充其量只是工商、稅務、交警等涉及市場管理部門的幫手而已。那么,其存在的法理依據又有多少呢?城管產生之前,市場本無事,城管產生之后,市場咋就這么多事了呢?
城管隊伍并入公安序列建立“城管警察”,其身份是“城管警察”呢還是“警察城管”?也就是說,是城管擴充編制形成一個獨立的新名稱新形式的機構呢,還是公安部門之下的另一新警種?如果是前者,城管根本不需要換一身警服而仍然行城管之職權,如果是后者,城管能否來一次華麗轉身,變身為人民城管愛人民或者商販城管愛商販的新警察呢?
讓城市既有交通警察,又有治安警察,還有城市管理警察,這樣更有利于推動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如此思路,未必不是一種權力“增肥”。編制越多,權勢越大,而經費則也越多。而在過往的治安歷史上,并不是單純靠擴充編制來完成繁重治安任務的。小所大公安,一個警察管若干攤工作的現象至今仍然存在,那么,要那么多新機構新編制下的多余警察干什么?每擴充一個編制等于增加一分納稅人負擔,如此“增肥”,到底對國計民生的哪一方有好處?
由城管的歷史來論,城管的所有職能職責完全可以再轉移回到公安、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上,而城管則完全可以“功成身退”于新的歷史形勢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