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不得擅自修改。27日上午,《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進入市人大三審階段,防止出現“一屆政府一個規劃”的現象,三審稿增加了一項規定:只有在四種情形下才可以改規劃。(8月27日《南方都市報》)
為維護城市發展的穩定性與科學性,以立法的方式框定城鄉規劃的程序,明確規劃修改的限制條件,防止城市規劃陷入“權力說了算”的窘境,廣州的城鄉規劃條例已經算作后來者,此前已有不少城市出臺了相關規定。從廣州這部城鄉規劃條例草案的具體內容來看,它的針對性是比較明顯的,比如對于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的修改,只能限定于四種情況。但也必須正視的是,“一屆政府一個規劃”甚至“一任市長一張圖”的現象,其發生機制并不簡單,一部地方法規究竟能夠其到多大的實質性作用,仍面臨不少考驗。
立法的本意其實就是試圖以法律的剛性約束來取代個人的意志。城鄉規劃法治化,一個重要初衷即是限制行政首長在規劃調整上的權力。但一部良法善意的實現,最終還是要看落實的程度。這方面,從已有的案例來看,諸如城市規劃必須通過人大審議,必須公示,征求市民意見等等,在各地的城市規劃條例中,包括國家層面的城鄉規劃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但現實顯然不容樂觀。
至少從眼下來看,城鄉規劃的法治化進程緩慢,主要還是指向于地方主政者的權力絕對化。就以“重大規劃調整要經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這一規定而言,近日落馬的淮南市委書記方西屏在炸毀一個在建的五星級酒店項目時,就曾遭遇一位市委常委的拒絕,但對方最終還是在重重施壓下簽字。應該說在現實中,這樣的案例難稱孤例。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城市規劃能否充分依法而行,地方主政者的權力監督與制衡是否到位是一個關鍵的變量。
而法律的執行如何,它還離不開第一地方的法治生態。比如面對地方主政者越過程序與法律干預城市規劃,司法機關或地方人大有著怎樣的力量來阻擋這樣的越界?再比如,當民眾對于規劃不滿,有著怎樣的渠道反饋,并使得在錯誤方向上發展的規劃被適時糾偏?這些也關系到規劃條例的含金量。
城市規劃不能隨意更改,乃至要確保得到繼任主政者的延續執行,其中重要一點即是確保規劃的科學性。這方面,除了確保規劃之初問計于民,多多征求各方意見,最終還要回歸到官員政績觀的改良上來。畢竟,官員之所以動輒對城市規劃“推倒重來”,歸根結底仍是一種政績最大化功利思維下的產物。因此,有必要優化對于官員政績的考量方式,比如開啟問責終身制,并實行過程式政績評估,從更長遠的視線來評價一個官員的政績,且提升民意評判的分量,避免極端化的唯結果導向。當官員不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對于規劃科學性的尊重自當提升,也自然會偏向從更長遠的角度來思考城市的規劃,于此基礎之上,后任官員也失去了必須換一張藍圖的功利心態,長此以往就將形成城市劃歸的良性循環。
城市規劃的短命化、隨意化,歸根結底亦是當前權力制約失衡、官員政績評估不當的一個現實反應。那么實現規劃的科學性與長遠性,就必然要側重于從此兩方面入手。規劃立法搭建了一個規劃程序的框架,也是最終實現規劃科學性的必然之路,但它能否得以切實的執行,又與權力是否得到制約和具體的法治氛圍密切相關。在這個意義上,僅僅希冀一部規劃法來終結“規劃之神”,終究“理想大于現實”,它仍有待諸多綜合性的糾偏與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