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擺個攤,遇上城管趕逼,小販王山(化名)騎著小三輪撞樹側翻而跌倒受傷。城管見狀揚長而去,事后還回來扣押地攤。事后王山將天河城管告上法庭。此案一審,城管被認定部分行為違法,賠償2.7萬元,城管不服上訴。25日,記者獲悉,廣州中院二審,認為城管嚴重違法,并指出城管見死不救有違社會公德。(8月27日《河南法制報》)
山東小販王山在花城廣場賣果汁,看到城管執法,主動撤離,回避執法,騎著小三輪車離開,是求得自我保護的辦法。可城管緊追不放,在開著電瓶車超車欲截住他時,小販躲避不及,把車開上綠化帶撞樹側翻,幾乎痛暈過去。城管這樣的執法方式,是構成小販王山摔傷的直接因素。但城管未施救,“卻一笑而過”,扣走了他的攤子,明顯反映了城管執法與被執法對象——小販之間的關系之窘態,更證明了執法城管對受傷小販毫無同情和憐憫之心。
小販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是區別于其他與“城管”、“小販”為關鍵詞新聞的亮點。而司法兩次判決,都判決城管違法,一次判決后,城管不服上訴,二次判決不僅沒有對城管違法行為有絲毫讓步,反而在確認其違法行為上,將事實變更為城管追趕小販王山,導致王山受傷,將原判決曖昧不清的“靠近”明確為城管實施“追趕”,明顯加重了城管的執法違法責任。
城管與小販,是執法者與被執法者的關系,也是執法者與市民群眾的關系,還是執法者與納稅人的關系。執法者如果只看到自己的執法責任,強調自己的職責絕對服從于城管部門的組織領導,要求小販絕對服從于執法,忽視城管身為執法者,也有著為小販(也是群眾)服務、保護小販生命安全的義務,甚至有意制造麻煩與事端,使小販受到人身傷害,以減輕執法困難、化解管理壓力,那這樣執法的城管,就站錯了自己的位置,放大了自己與小販的矛盾。
從過去有關城管的新聞中我們可以看到,部分城管隊員野蠻執法,兇狠地對待被執法對象,并產生流血傷亡事件的現象,并不鮮見。一些執法城管缺少溫情、柔情和基本的人道,缺少執法者應具有的社會公德,這樣的公務人員,這樣的執法素質,亟待規范和提高。
此次廣州法院的判決,對涉事小販權利的維護,具有鮮明的導向性意義,對完善城管規范執法,也有較強的反思與示范作用。一是,這為小販正確維權指明了方向,可以有效避免小販與城管面對面地抵觸事件發生;二來,這有助于引導城管執法走向規范,如在小販離開、回避時,城管執法應采取的策略與方案,避免追趕等而引發更加惡劣的情況;三是,這有利于激發城管執法者的溫情,當小販或市民群眾遭受意外傷害時,城管都應該主動伸出援助的手,幫助和救治受傷的小販,體現良好的城管執法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