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8-18 22:02:24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唐偉
近日,由安徽省合肥市法制辦發布的《城市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提出,區政府可以在不影響城市交通、環境衛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劃定一定區域,供市民進行健身需要。意見稿規定,市民進行集體性健身活動應當遵守規范,在指定區域內按照要求進行,保持活動場所及周邊環境衛生整潔。而有音樂伴奏的活動,應當按照規定控制活動時段和音量,不影響居民生活(8月16日中國新聞網)。
廣場舞引發的糾紛,可以看作是權利邊界之爭。一邊是群眾體育和健身的需要,另一邊則是安靜的環境需要,由此引發的矛盾和沖突有升級之勢,從潑糞相抗到朝天鳴槍,從高空拋物到高聲干擾,由此引發的肢體沖突,也不在少數。一些地方有創新的暴走式廣場舞,更是對交通通行帶來了干擾。可以說,作為社會公共空間管理的一個范疇,如何規范和管理廣場舞,考驗著管理者的智慧與勇氣。
諸多事例已經說明,如果公共管理沒有發揮作用,相應的制度規范沒能明確,公共場所的活動不受到限制,就可能帶來巨大的破壞力。廣場舞噪聲擾民的問題,也不能始終不得到解決,否則可能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一個誘因。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廣場舞之所以難以治理,還在于缺乏相應的規則作為基礎。現行的治理困局在于,一方面是管理主體多元,九龍治水之下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從城管到公安再到環保,每個部門之間的職能有交叉也有重合,如何明確一個責任主體,需要立法賦予;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實施以來,對于防治城市噪聲污染起了重要作用。
不過,由于法律規定過于寬泛,未能事無巨細一包到底,就需要地方立法給予配套。也正因為如此,使得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治理,特別是在公共場所開展的健身、娛樂等污染治理上有些失之過軟。
同時,治理好廣場舞還需要疏堵結合,還得靠公共管理機構更多的作為與擔當,比如劃定合理的區域,給廣場舞者提供最基本的場地需求;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高每個人的公共空間意識;提供公共音樂服務,從而達到噪聲的可防可控。同時,要加大噪聲執法的力度和巡查,對于屢教不改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罰。
總之,對于廣場舞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寄望于自我調整和約束,必須發揮公共管理的主體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自我管理的提升,才能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不過,要讓公共管理更有作為,就必須對其賦權和確責,實現責權利的統一,如此才能真正避免無法可依的治理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