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昨日下發了《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到2017年底,全市將完成棚戶區改造15萬戶,基本完成四環路以內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任務,使居民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明顯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水平不斷提高。
《意見》明確了各區縣政府是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的責任主體,并要求區縣政府要統籌安排年度工作計劃,并確保按時完成任務。各區縣政府可通過公開招投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開方式確定具備相應資金實力、資信和資質等級的企業作為改造實施主體。
在編制棚戶區改造主體招標文件時,各區縣對項目實施主體的資質條件、資信等級及資金額度等要進行明確,并向社會公布。招標文件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同時應要求投標企業繳納與項目改造相適應的啟動資本金,存入區縣政府設立的資本金共管賬戶。
中標企業要與區縣政府簽訂協議,明確改造目標、改造范圍、改造要求、工程進度時限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及違約責任等。禁止使用假冒偽劣建筑材料,項目法人須終身對住房質量負責。
本市將加大在供地方面的支持力度,優先安排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的建設用地。各區縣的棚戶區改造任務完成情況將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對未完成棚戶區改造供地任務的區縣,原則上將不予安排商品住房建設用地。
對納入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棚戶區改造的國有土地,規劃含有回遷商品住房的,可將棚戶區改造前期工作及擬改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在土地市場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規劃用地性質為商業金融等其他經營性用地且不含有回遷安置房(定性為商品住房)的,按照“拆遷建設分離”原則,在項目用地征收完成后,在土地市場公開入市交易。
棚戶區改造異地安置后騰退的經營性用地,一律通過招拍掛方式供地,以平衡棚戶區改造資金。
亮點
1.禁止強拆強遷
《意見》要求,各區縣政府要在充分征求改造范圍內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實施單位編制好征收補償方案,做到“對象公開、政策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資金平衡方案公開”。在征收中要堅持依法行政,陽光操作,和諧征收,禁止強拆強遷,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同時,對少數提出無理要求和不合理訴求的群眾,依法申請司法部門予以強制執行。
2.居民可自愿選擇資金補償或房屋調換
棚戶區改造安置補償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由棚戶區內的居民自愿選擇。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規劃條件允許的地區,盡可能實現就地安置。對中心城區因文物保護、規劃條件限制等無法就地安置的,可進行異地安置,異地安置要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合理規劃選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
3.異地安置戶養老、醫療待遇不變
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人口輸入區與輸出區公共資源和后期管理經濟補償機制,加快研究解決人口輸入區因人口遷移而增加公共管理、社會服務機構及人員編制等問題,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居民實現異地安置后,原在輸出區享有的子女就學、養老、醫療等待遇不變。人口輸入區因承接核心城區人口疏解而增加的常住人口,不納入人口調控考核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