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連續發生的“東莞工程師猝死在出租屋中”“一的士司機連續工作24小時后死亡”等事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在五一勞動節即將到來之際,“過勞死”這一沉重的話題也再度進入人們的視野。在勞動者越來越處于弱勢的就業大背景下,如何保證他們的基本權益不受侵害、讓過勞悲劇不再上演已成為擺在監管部門和全社會面前的重要課題。
過勞”正在成為侵害勞動者健康的毒瘤
4月上旬的一天,東莞33歲的沖模工程師劉先軍走進出租屋就再也沒有出來,直到三天后才被發現死在地板上。劉先軍三月份的工資條顯示,這個月他一共加班189.5小時,遠遠高于勞動法中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
同為廣東東莞市的湖北籍的士司機王先武則是在連續工作24小時后永遠地倒下去的,因為黑班白班要一周一倒的緣故,王先武不僅通常每天要工作12小時,每個月還要有4天連續工作24小時,長期高度緊張的工作終于讓他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
近年來,無論是白領還是一些體力勞動者都不時爆出“過勞死”事件,每每引得公眾及輿論一片嘩然,而這些卻還僅僅是我國日益惡化的勞動者過勞狀態的冰山一角。
長期研究過勞問題的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院長楊河清說,根據他的調查統計,目前我國處于過勞狀態的勞動者已高達三成左右,過勞狀態又可根據程度的不同分為黃燈警告期、紅燈預報期和紅燈危險期,處在紅燈危險期的勞動者一旦遭遇長時間加班或壓力過大,隨時都有可能失去生命。而在這之中,教師、科技人員、公務員、新聞從業人員又是“過勞死”的高發人群,個別人群處于過勞狀態紅燈區的勞動者甚至高達60%。
此外,從工作時間上看,目前許多行業的超時加班現象也有愈演愈烈之勢。以劉先軍所在的東莞市德創實業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提供的一份部門加班表顯示,僅3月31日這天,該部門42名員工中就有37人在加班。而在東莞長安鎮的3000余家內外資企業中,員工每月加班超過四五十個小時非常普遍。
是誰在將勞動者推向“過勞死”邊緣?
楊河清說,導致超時加班現象日趨嚴重以致大量勞動者處于過勞狀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社會轉型帶來的生存壓力,在勞動者越來越處于弱勢的就業大背景下,在生活成本不斷提升的重壓下,勞動者只有通過不斷拼命工作,才能在職業競爭中勝出。
網友“真的實的謊言”則更形象地表達了這種無奈:我們這個時代,有太多的拼命三郞熬不過三五年,身體就垮了,再難勝任高強度的工作安排。倒不是說我們都有不要命的拼搏精神,而是快節奏、高強度的工作逼得你要想立足不被淘汰就不得不獻身。
在諸多“過勞死”事件中,勞方大多辯稱死者是自愿加班、不存在過度勞動的問題,專家分析稱,勞動者的死或許并非單位直接安排加班所致,但“不好好干就淘汰”的職業壓力、長期高標準的工作要求和考核制度,卻如同一只無形的手,使這些勞動者不得不經常主動加班,以致工作時間和工作強度都超過了身體能夠承受的范圍。
楊河清說,我國雖然設有監察大隊對企業超時加班等不合理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察,但實際上這種監察卻是非常薄弱的,不僅缺乏有效的手段,也沒有嚴厲的處罰措施,而處于弱勢的勞動者一般也不敢主動舉報,這就使得用人單位更加變本加厲。
解決過勞問題還需完善相關法律
頻頻出現的過勞死案例已經讓人們意識到過度勞動對健康的重大侵害,但與日本及歐美等國家相比,我國對“過勞死”問題的研究卻仍處于起步階段。
首先在醫學和法律上“過勞死”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判定標準。通常情況下,過勞死都是由于長時間工作導致過度疲勞,進而引發心腦血管等其他疾病而猝死,在臨床上還沒有將它作為一種具體疾病進行界定,這種醫學上判定標準的缺失也直接導致法律上對“過勞死”的界定缺失。
而相形之下,日本等國家在判定“過勞死”方面則有明確的標準。如日本2001年底出臺的相關法規就規定,只要死者在死前2至6個月每月加班超過80個小時,就可作為判定“過勞死”的依據。
此外,對于“過勞死”的責任界定、認定機構、處理方法等問題,我國立法也還是一片空白。有研究者曾建議將“過勞死”納入職業病體系,但一直未獲采納;2004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雖然可將部分“過勞死”視同于工傷處理,但對一些具體問題也沒有明確規定。
隨著社會就業競爭的加劇,過勞問題也日益嚴重,要鏟除這一侵害勞動者的毒瘤,真正維護起勞動者的權益,還需要從立法、監管、社會保障等方方面面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