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22日電(記者王亦君)“多年來,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立法數量不少,但環境質量越來越差,就是因為違法成本太低,”今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表示,“按照我們調研了解的情況,一個10萬千瓦的發電機組,每天的環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萬元,如果不開環保設備就等著罰款1萬元,誰不會算這個賬?運行環保設備比違法罰款,每年要多支出上億元。”
信春鷹說,解決環境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是本次修法要著重解決的問題,希望修改后的環保法通過之后,相關部門要抓緊解決企業和公眾反映的執法不公平的問題、選擇性執法的問題。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云龍認為,草案中規定了4種環境違法行為,沒有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我認為處罰過輕,建議修改。”王云龍說,“第一種情形,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這種情形一般是沒有造成污染后果,可以處以拘留的處罰。”
“其他三條情形,按本條處罰都顯得輕了,應該加重。這三條中有的是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有的是生產使用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有的是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這些情形都是已經造成了污染,后果嚴重,特別是通過暗管、滲井排放有害污染物,確實觸目驚心,不僅僅是污染表面,而且深層污染水、土壤,治理起來不知道要花費多大的代價。
“這三種行為都是明知故犯,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對人民生命健康、社會經濟發展都會造成惡劣影響,令人憤慨,這些行為,不能說是尚不構成犯罪,應該是屬于犯罪行為,而且是故意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王云龍說。
他的這一觀點得到了部分委員的贊同,溫孚江委員認為,對故意嚴重破壞環境和生態的,要從重處理。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檢測數據等”都屬于故意犯罪行為,通過甘肅蘭州水質事件,應該引起重視。“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都明令禁止不能生產了,如果還生產就屬于犯罪,應該直接入罪。
“這兩種行為是我國目前農村地區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不應該屬于尚未構成犯罪、處以拘留十五日以下的行為。”溫孚江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