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選擇,因地制宜、分步推進,存量優先、帶動增量的原則,以農業轉移人口為重點,兼顧高校和職業技術院校畢業生、城鎮間異地就業人員和城區城郊農業人口,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六章 推進符合條件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
逐步使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不僅要放開小城鎮落戶限制,也要放寬大中城市落戶條件。
第一節 健全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制度
各類城鎮要健全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制度,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以就業年限、居住年限、城鎮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為基準條件,因地制宜制定具體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標準,并向全社會公布,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的預期和選擇。
第二節 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以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等為前置條件,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城區人口50萬-100萬的城市落戶限制,合理放開城區人口100萬-300萬的大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城區人口300萬-500萬的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規模。大中城市可設置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但最高年限不得超過5年。特大城市可采取積分制等方式設置階梯式落戶通道調控落戶規模和節奏。
第七章 推進農業轉移人口享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農村勞動力在城鄉間流動就業是長期現象,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漸進的原則,積極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由主要對本地戶籍人口提供向對常住人口提供轉變,逐步解決在城鎮就業居住但未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享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問題。
第一節 保障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
建立健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為學生學籍轉接提供便捷服務。將農民工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合理規劃學校布局,科學核定教師編制,足額撥付教育經費,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以公辦學校為主接受義務教育。對未能在公辦學校就學的,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在普惠性民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逐步完善農民工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推動各地建立健全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
第二節 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
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就業創業能力和職業素質。整合職業教育和培訓資源,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強化企業開展農民工崗位技能培訓責任,足額提取并合理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鼓勵高等學校、各類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積極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推進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鼓勵農民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和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并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加大農民工創業政策扶持力度,健全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機制。實現就業信息全國聯網,為農民工提供免費的就業信息和政策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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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
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面,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鼓勵農民工積極參保、連續參保。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允許靈活就業農民工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保體系,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強化企業繳費責任,擴大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比例。推進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銜接合作,開辦各類補充性養老、醫療、健康保險。
第四節 改善基本醫療衛生條件
根據常住人口配置城鎮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資源,將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納入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免費提供健康教育、婦幼保健、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控、計劃生育等公共衛生服務。加強農民工聚居地疾病監測、疫情處理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納入當地醫療救助范圍。
第五節 拓寬住房保障渠道
采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等多種方式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完善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可以建設單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可以在符合規定標準的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審慎探索由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第八章 建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推進機制
強化各級政府責任,合理分擔公共成本,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成本共擔、協同推進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
第一節 建立成本分擔機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類,明確成本承擔主體和支出責任。
政府要承擔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在義務教育、勞動就業、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設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業要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職工技能培訓投入,依法為農民工繳納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農民工要積極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等,并按照規定承擔相關費用,提升融入城市社會的能力。
第二節 合理確定各級政府職責
中央政府負責統籌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省級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總體安排和配套政策,市縣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城市和建制鎮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具體方案和實施細則。各級政府根據基本公共服務的事權劃分,承擔相應的財政支出責任,增強農業轉移人口落戶較多地區政府的公共服務保障能力。
第三節 完善農業轉移人口社會參與機制
推進農民工融入企業、子女融入學校、家庭融入社區、群體融入社會,建設包容性城市。提高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農民工的比例,積極引導農民工參加黨組織、工會和社團組織,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參政議政和參加社會管理。加強科普宣傳教育,提高農民工科學文化和文明素質,營造農業轉移人口參與社區公共活動、建設和管理的氛圍。城市政府和用工企業要加強對農業轉移人口的人文關懷,豐富其精神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