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記者從省民政廳獲悉,面對不同情況的流浪乞討者,我省嘗試實施分類救助,對于不愿來到救助站的流浪者,城市將提供臨時庇護所,在他們緊急求助時伸出援手。(本報今日A07版)
大多數從未去過救助站的城市居民或許不知道,過去,一個流浪漢想要獲得在救助站里過夜的資格,必須通過申請、受理、甄別、登記、入站等流程,而且只能享受最多10天的救助。期限一到,要么選擇主動離站,要么被安排返回原籍,而且半年之內不得重復獲得救助。
對背景復雜的流浪人員加強管理確實有必要性,但是,嚴寒、酷暑或者疾病可沒有什么時限,當這些困難“找到”流浪漢們的時候,上述規定中的一些要求顯然過于苛刻。對于如何管理流浪乞討人員,一些救助站還存在著一條“不成文”的規定:絕大多數接受過救助的流浪漢,都會被送回原籍。
這些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規定,人情味淡了些,讓不少流浪漢主動放棄了接受救助的機會。在以往的采訪過程中筆者就發現,一些流浪乞討人員為了“來去自由”的生活,寧肯在街上挨凍。
對于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是不是可以找到一個平衡點,既充分尊重他們的自主選擇權,又能給他們提供更好的救助?我省今冬的分類救助辦法,以及臨時庇護所的設立,就找到了解決問題的答案。按照新的辦法,出入救助站的程序不再繁瑣,救助的單次時限不再只有10天,新設立的臨時庇護所尊重了流浪乞討人員“來去自由”的意愿。
實際上,這一做法在歐美國家實行已久。比如在美國紐約,城市中存在著政府、社會組織以及社區機構開辦的數千個庇護所,庇護對象也不僅是流浪人員,還有走失的兒童、遭受家暴的婦女等等。換句話說,在公共服務成熟的城市,對于困難群體的幫助不是約束管理,而是最大限度地提供方便。
可以說,今冬的流浪漢們將能享受到一個寬松的救助環境,但這并不意味著管理和服務的放松。比方說,當流浪人員在極寒天氣下撥通求助電話時,救助機構能否及時派出救助車,與110、120系統的溝通是否順暢,都是生死攸關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