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應師傅是永康16路公交車的司機,幾天前,他讓70名學生擠進了公交。結果路上被交警查到,罰款200元,記6分。這是應師傅開公交15年以來,第一次因超載被罰。對這個處罰結果,應師傅覺得委屈又無奈。高峰期,公交幾乎都要超載。不讓上吧,乘客又會投訴他拒載。(11月28日錢江晚報)
公交車司機因為超載被罰了——這一新聞一經出現在網上,便驚掉了許多人的下巴。幾乎每個城市的所有公交車,都會在特定的一個時間段發生嚴重的超載行為,如果各地交警都對公交車司機進行這樣的處罰,則公交車司機必然會成為史上最悲催的職業,城市中的公交站牌上,也會留下大量的滯留乘客。
其實,公交車司機因超載接受交警的行政處罰,已經絕非第一次了。2007年初,云南曲靖出現了全國首例“公交車超載被罰案”,兩名司機因為公交車超載被交警處罰,歷經2年3個月的漫長訴訟,曲靖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公交車超載屬違法行為,維持了交警部門對公交車司機作出的處罰決定。由此來看,杭州這位應師傅并不算是因此被接受處罰的第一人。
而關于公交車,一直有“永不超載”的說法。據建設部2001年印發的《城市建設系統指標解釋》,公交車額定載客量的計算公式為:客位數=車廂固定乘客座位數+車廂有效站立面積(平方米)×每平方米允許站立人數。在1987年的公交車載定人數標準中,“每平方米允許站立人數”多達8人。而事實上,公交車再擠,1平方米也很難擠下8人,因此再擁擠的公交車都算不上“超載”。
除了在相關載客量上公交車算不出超載一說,站在人性、溫情等角度,公交車接受處罰也值得商榷。在城市中,尤其是大城市,公交車上超載以至于擠到無立錐之地,是常見現象。雖然超載之說于法理上并不能算是“合法”,但是在解決城市運力,幫助市民回家方面,卻是非常“合理”。市民也好,公交管理方也罷,基本都會默許超載的發生。我國絕大部分地方的交警,也是比較接地氣,對公交車的超載行為,既不直接支持,也不選擇處罰。就我個人的意見,因為城市中的公交車運行速度非常慢,城市又需要運送更多的市民,所以,交警部門不應該不盡人情地進行這種處罰。
一邊是現實的需要,一邊應該是需要堅守的法律規定,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受到委屈的,恐怕只有這幾名受了處罰的公交司機。從根本上說,這其實突顯了兩個矛盾:一個是,相關公交車的法律規定,并沒有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現接軌,以至于一邊變成了“永不超載”,一邊變成了“嚴重違章”;二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理念,并不能與民生完全鏈接——不坐公交的管理者,往往是體會不到擠公交與開公交的艱辛。
彌合“永不超載的公交車”與“處罰公交車超載”之間的鴻溝,需要各種法律規定的與時俱進;也需要執法和管理人員的觀念融入市井坊間,產生更大的價值認同感。而在此之前,交警部門還是應該本著人本理念不對公交司機進行處罰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