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晚,成都市一環路北四段發生一起持刀行兇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公交車上捅傷多人后,又一路跑一路揮舞著20厘米長的匕首,造成15人受傷,其中4人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而死亡。警方開槍擊傷并制服疑犯。據警方調查,李某某曾因經濟問題與家人不和,25日中午到成都并于當晚作案行兇。(《新京報》8月27日)
又一起公交車上的個人極端暴力犯罪事件,讓人憤怒和膽寒!從今年6月7日廈門公交車爆炸案,到8月19日河南安陽公交車持刀行兇案,再到8月25日成都公交車上的血案,短短兩個多月內,在公交車上發生三起惡性事件。安陽兇案后,“當地人提及公交車一度人人自危”。類似案件在各地接二連三發生,安陽之外的人又怎能泰然自若?
近年來,某一類事故或犯罪在一段時間內似乎具有“傳染性”。2009年6月成都公交車自燃導致24人遇難后,國內幾個城市相繼發生公交車燃燒事故;2010年3月,福建南平市延平區實驗小學門口發生慘案,各地隨后發生了多起校園門口兇殺案;2011年11月甘肅正寧縣發生校車交通事故后,各地校車安全事件頻頻發生……這種“傳染性”的存在,讓民眾在某一個時段往往產生集中性焦慮。
其實,所謂“傳染性”,一種情況是隨著信息發布的及時、透明,甚至是個別媒體對犯罪細節的不負責任披露,為潛藏的個體戾氣提供了效仿可能;另一種情況是輿論監督集中聚焦某種社會問題,增加了類似事件連續曝光的可能。但無論是哪種情形導致某種狀況被置于輿論聚光燈下,都促進了相關問題被納入政策框架內予以紓解或遏制。
譬如,當年公交車自燃事故頻發,促進了公交車逃生門、逃生窗、安全錘等安全硬件設施的配備和完善;多起校園兇殺案后,有關部門出臺了中國版“校園安全計劃”,中小學配備保安、上下學時間校園門口警察巡邏成了制度常規;“奪命校車”促進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出臺,以及各地校車配備、更換的加速。一定程度上,恰恰是硬件安全條件的補充和制度性修繕,終結了同類事故的繼續發生。
現在,又靠什么來終結公交車上的戾氣和兇殘呢?公交車上的安全,屬于公共安全的范疇。但是,街頭有巡警,廣場有保安,同屬公共安全空間,公交車上卻少有相應的安保措施,一旦發生惡性行兇案件,多靠乘客和司機這種群眾性的自我抵御,赤手空拳的群眾又怎能抵擋歹徒手中的利器?
鑒于公交車上行兇案頻發,有必要在政策觀念上將公共交通工具納入警方的公共安保范疇。在某些特定時段,北京、南京等城市,就都曾出現過警察上公交實施安保的措施。2008年昆明公交發生爆炸案后,南京民警或佩帶槍支上車,或便衣假扮乘客以保護公交安全。當前,需要按照公安部嚴打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要求,開展公交車等公共場所刑事犯罪的專項打擊行動,并將不定期的便衣乘車安保,確定為警方的制度常規,以震懾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