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交管局宣布,即日起通過糾正、教育、批評和處罰措施,全面治理行人及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其中,對帶頭闖燈者將處罰沒商量,行人罰款10元,非機動車罰款20元,均為現場處罰。(4月9日 京華時報)
罰款雖小,整治陋習事大。10元錢罰款雖不多但是一種導向,更傳遞這一種信號,那就是讓一些肆無忌憚的行人知道了行人不遵守交通法則一樣要受到法律制裁。
有數據顯示,我國每年超過10萬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有八成是由于行人或非機動車違章造成的。筆者認為,行人闖紅燈,不僅影響城市環境和交通秩序,為城市文明形象丟分,而且嚴重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此番北京將整治行人違法明確納入秩序整治重點實屬必要。
不可否認,“中國式過馬路”與國人的從眾心理密不可分,很多人認為法不責眾,才形成了結伴而行的群體心態。另外,行人的違法成本太低,約束力不強也是原因之一,畢竟汽車闖紅燈有罰單跟著還被扣分,如此“賠了夫人又折兵”的舉動很多人是不愿做的。為此,筆者認為必要的經濟處罰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有效地遏制違規現象的發生。就像十幾年前,天安門廣場前對隨地吐痰、亂扔煙頭進行罰款一樣,一旦管了、罰了,違章的現象也就少多了。
當然,“擒賊先擒王、挽弓當挽強”將帶頭違章的行人施以懲罰,其他人自然不敢頂風上。同時,交通秩序整治也要形成常態化,不能一陣風似的,始終堅持效果不減、力度不弱,自然可以有效改善“中國式過馬路”的交通陋習,交通狀況也會得以緩解,行人交通違章問題才不會故態復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