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一次會議批準通過了《濟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從今年5月1日起實施,違規排污不拆除最高可罰百萬,其中在飲水保護區設排污口最高罰50萬元。(3月31日《山東商報》)
自今年初開始,因山東濰坊地下水污染事件,引起了全社會對地下水污染問題的高度關注,國土部也于近日公布了地下水水質監測數據。
正是在全社會對水源污染的關注之下,當地出臺了所謂的“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應當說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排污的成本和代價,有助于遏制企業排污和保護水源。但是,從當前環保執法的實際狀況角度說,尤其是從企業敢于排污,不斷制造污染的根源上講,企業在飲水保護區設置排污口最高可以罰款50萬元,無異于罰酒三杯,對保護水源和遏制水質污染很難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企業在飲水保護區偷設排污口,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偷排工業污水。可以說,當群眾或執法部門發現企業偷設的排污口時,不管企業有沒有正在偷排污水,都改變不了企業偷排污水的這個事實。因為,企業沒有必要花錢設排污口“當擺設”。
正如很多人所言,企業敢于排污,主要原因就是目前企業偷排污水的違法成本太低。而現在濟南規定只要發現偷設排污口就罰款,從本質上講,還是延續過去的低處罰道路。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偷排可能面臨50萬元的罰款,可能迫使一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將排污口埋在地底下,逃避環保部門的執法。
所以,要遏制企業排污,保護水源,最可行的措施還是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筆者以為,只要發現企業在飲水保護區內偷設排污口,不管排污口的具體位置是在廠區之內,還是在廠外,都必須予以重罰,實行罰款最低標準,而不設最高標準。